词条 | 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成立于1 978年。我国杰出科学家、吴仲华院士当选为第一届理事长。1999年学会的第四届理事会成立,理事长为蔡睿贤院士。 学会现有会员五千余人,包括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产业部门的科技工作者。 学会现设有工程热力学、气动热力学、传热传质学、燃烧学四个学科分会,多相流、流体机械、代用燃料三个专业委员会,以及能源利用工作委员会和燃气轮机委员会。 工程热物理学是研究能量以热和功的形式转换过程的基本规律及其应用的一门技术科学,属于应用基础学科的范畴。它是能源高效低污染利用、航空航天推进、发电、动力、制冷等领域的重要理论基础;近年来,它在信息、材料、空间、环境保护、先进制造技术、生命和农业等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积极推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学会是国际吸气式发动机学会、国际传热传质学会、国际传热传质大会、国际燃烧学会等国际学术组织的中国代表。 学会与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合办《工程热物理学报》,刊登本学科高水平的、创造性的科研成果和论文,它是我国在这一学科的最高学术刊物,多次被国家和中国科学院评为优秀期刊。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Engineering Thermophysics,缩写:CSE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工程热物理学科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我国工程热物理学科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要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攀登工程热物理科学技术高峰、出成果、出人才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工程热物理学科领域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定期召开工程热物理学术会议,研讨工程热物理学科的发展方向,推动自主创新,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繁荣我国工程热物理科学技术事业。 (二)积极推动和组织工程热物理学科领域及相关学科的基础性研究、高新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技术开发,努力发展工程热物理学科的高新技术产业。 (三) 加强学术交流,积极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友好往来。 (四)普及工程热物理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 (五)对国家有关工程热物理的科技发展战略、重要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建设性建议。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工程热物理的科技学术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七)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担有关工程热物理的科技项目评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工程热物理的科技成果鉴定和表彰奖励,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八)举办与工程热物理相关的培训班、讲习班、进修班,努力搞好继续教育,积极培养人才、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九)为工程热物理科技工作者搞好相关服务,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7日第六届(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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