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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释义

简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简称中国建设标协),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英文缩写CECS),前身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成立于1979年10月。1991年7月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审查后,批准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名义注册登记。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专业性协会。本协会经建设部同意成立,民政部批准登记,属非营性社会组织。协会组织机构代码:50000304-8,登记号:社证字第4058号。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本协会已成为在国内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从事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学术研究、宣贯培训、技术咨询、编辑出版、信息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业务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已同许多国际、地区和国家的标准化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协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诉求,规范会员自律行为,团结和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积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协会性质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全国性学术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

(二)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

(三)组织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四)组织会员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接受委托,协助企业编制企业标准;

(六)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活动;

(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培训;

(八)编辑出版本协会会刊《工程建设标准化》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书籍、资料;

(九)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服务,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和成果鉴定,工程建设产品合格评定和推荐等。

(十)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相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一)兴办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的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十二)维护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十三)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

理事会

本协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现为第六届理事会。第六届理事会共有理事240人,常务理事80人。

第六届理事会的领导人员如下:

顾问:徐义屏

理 事 长:王德楼

副理事长:周锡全、袁振隆、袁 纽、徐 建、穆祥纯、俞衍升、岳清瑞、李国强、周泽平

秘 书 长:王德楼(兼)

副秘书长:国中河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简称中国建设标协)。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缩写CECS)。

第二条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专业性协会。本协会经建设部同意成立,民政部批准登记,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诉求,规范会员自律行为,团结和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积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宣传普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 组组织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组织会员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接受委托,协助企业编制企业标准;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活动;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培训; 编辑出版本协会会刊《工程建设标准化》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书籍、资料;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服务,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和成果鉴定,工程建设产品合格评定和推荐等。 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相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兴办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的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维护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

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或管理经验,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研究及标准制订和实施有一定贡献者。 单位会员:

各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 团体会员:

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 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在本领域具有影响力; 积极参与本协会工作; 热心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分支机构或本协会申请;单位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或本协会分支机构申请;团体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申请。 个人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分支机构批准,并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 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待遇; 优先获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文献资料;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积极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研究问题、撰写文章、提出建议;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依照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应与本协会保持日常联系;单位会员应与相应的分支机构保持日常联系;个人会员应与有关的分支机构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申请退会应经相应分支机构同意后,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由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变更;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按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比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需要,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置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本协会分支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分支机构、工作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热心本协会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主持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是:

会员会费;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损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第六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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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