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分会 |
释义 | 简介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研究会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二级学会,其活动受教育部社科司指导。2003年9月,经国家民政部核准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进行登记并颁发社证字第3892-9号的登记证书。 根据民政部规定,二级学会的名称要统一规范,因此,登记时,将本会名称规范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分会。登记证书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住所:武汉大学;活动地域:全国;业务范围: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咨询服务等;负责人:陶德麟。 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高等学校和教育行政与事业单位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高等教育和繁荣社会科学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实际,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国内外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的理论、方法和经验,探索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的规律,提高社会科学科研管理人员素质与管理水平,促进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促进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近年来,研究会理事会始终围绕这一宗旨广泛团结会员单位和社科科研管理工作者,组织了一系列活动,取得了较大成绩。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分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研究会)是群众性学术团体,隶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其活动受国家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与组织高等学校和教育行政与事业单位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高等教育和繁荣社会科学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实际,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国内外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的理论、方法和经验,探索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的规律,提高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的人员素质与管理水平,推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促进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 l.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活动,为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的科学决策提供论证和依据; 2.组织交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的经验; 3.举办培训班或讲习班,提高社会科学科研管理人员的素质; 4.承接国家教育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社会科学科研管理方面的研究任务; 5.收集与整理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研究成果及管理信息,编印刊物《高校社科管理研究》; 6.向领导机关反映社会科学科研管理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主要实行团体会员制,同时也接纳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高等学校和教育行政与事业单位社会科学科研管理部门与个人,经申请并得到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入会可直接向理事会提出。一个单位一般只作为一个团体会员。该单位社科主管领导或科研管理实际负责人是团体会员的代表。 个人会员入会除应向理事会提出外,还应有一个团体会员或两名个人会员推荐。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都要填写“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社会科学管理分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研究会)会员登记表”。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成果; 6.根据本会决议的精神,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l.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的工作任务; 2.关心本会的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3.宣传本会宗旨,推荐新会员; 4.提供或推荐社科管理研究的学术论文、业务资料、调研报告等; 5.为本会开展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方便; 6.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4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听取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4.审核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5.选举理事会成员。 第九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十条 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每届理事会任期4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理事会的职责: 1.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的工作; 2.提出工作报告,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筹备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批准新会员或取消会员资格; 5.负责与其它学术团体发生联系; 6.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长和秘书长一般在同一单位产生,必要时,理事长单位可推荐一名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分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例会1次。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其职权,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做好各项日常工作。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工作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下设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可以以省为单位设立分会,业务上与本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经费; 3.其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理事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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