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教育分会 |
释义 | 分会简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教育分会是由各高校及相关人员自发组成的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全国性学术团体,隶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学生工作司、思想政治工作司和民政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优势作用,进行创新创业教育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协作活动,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促进我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事业的发展。 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教育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Innovative and Enterprise Education branch of China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简称IEEC)。 第二条: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由各高校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全国性学术团体,隶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优势作用,进行创新创业教育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协作活动,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促进我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是非经营性学术组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学生工作司、思想政治工作司和民政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南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研究工作 1.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践研究; 2.建立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人员信息库,设立创业教育专家库,成立分会学术委员会; 3.组织创新创业教育论文、著作等成果评选工作,建立相应研究成果数据库,编写创新创业教育教材; 4.编印会刊《创新与创业教育》。 二、开展交流工作 1. 面向全国,积极搭建高等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学术交流平台,举办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高层论坛、全国高校创业教育工作者论坛等; 2.建设和运行创新创业教育分会网站,为分会会员提供网络交流平台; 3.组织开展境内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学术交流。 三、加强本会自身建设 1.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2.为会员提供咨询、成果发布与推广等服务; 3.做好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授权下,吸收团体会员。会员包括:高等院校、研究所、各类社会团体与企事业单位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研究本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承担本会发布的科研课题; 六、优先在本会组织的会议上介绍经验、发表文章和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七、要求本会组织各类咨询、培训和交流活动; 八、具有申请承办本会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并协助本会组织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定后,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可由常务理事单位轮流举办。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举行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召开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本会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聘任、解职;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团结合作好; 二、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厅级以上职务;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推荐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本会工作的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及顾问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1.中南大学拨付专项经费作为启动经费,每年拨付日常运转费; 2.会费; 3.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4.政府部门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1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1500元/年。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日常办公、召开会议、举办展览、学术交流、印刷、宣传、奖励、劳务、稿酬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资金收支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对会员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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