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
释义 |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CHINA LANDCAPE AND HISTORIC SITES ASSOCIATION )成立于1989年,是中国风景名胜区行业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国家级(协会)社团。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现有会员单位300余家。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秘书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 在2002年12月9日瑞士格兰德召开的IUCN第57次会议上,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以国家非政府组织身份被正式接受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会员。 宗旨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的宗旨是为风景名胜区行业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坚定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形势,为行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风景名胜区行业基层单位与政府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行业同仁,不断探索、创新、改善行业经营管理,促进国家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审定命名的全国各级风景名胜区为主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及个人自愿参加依法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沿革及现状该协会于1988年3月25日由国家经委经体[1988]202号文批准成立。于1989年3月28日在广西桂林漓江风景区正式成立。 主要活动1、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2、加强干部培训和科研工作。 领导机构领导机构:协会的领导机构包括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权力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外代表协会。协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二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产生了二届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会员根据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划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与风景名胜区行业直接相关的个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现有团体会员194个。为风景名胜区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风景区事业工作者、专家学者及有人士。著名的国外国家公园和世界遗产工作者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办事机构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秘书处(设在北京)。 专业委员会1、资源保护工作部 2、经营管理工作部 3、管理干部培训部 4、技术干部培训部 5、科教宣传部和风景科学工作委员会。 经济实体1、上海中景科教实业公司 2、南京中景实业公司 3、风景名胜区优特产泰安经营部。 表彰与奖励对为风景名胜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也是协会的任务之一。1993年12月有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对支持风景区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了表彰。 协会职能组织对行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行业发展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技术政策等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紧随现代科技和现代经济发展,开拓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新领域,交流工作经验,互通信息,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和参与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各类活动; 组织风景名胜专业人才的开发工作,开展有关风景名胜区业务的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组织有关风景名胜资源史料和风景名胜区工作经验材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出版,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同志,参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考评论证和科学研究活动; 积极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业务交流,参与有关技术和经济合作; 表彰、奖励对风景名胜区行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英文名“CHINA LANDSCAPE AND HISTORIC SITES 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是以政府审定命名的、全国各级风景名胜区为主体和有关单位与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风景名胜行业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形势,为行业提供满足需要的多种形式的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风景行业基层单位与政府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行业同仁,不断探索、创新,改善行业经营管理,促进国家风景名胜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对行业基本情况和有关本行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技术政策等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紧随现代科技和现代经济发展,开拓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新领域,交流工作经验,互通信息,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和参与有益于本行业巩固和发展的各类活动; (四) 组织风景名胜专业人才的开发工作,开展有关风景名胜区业务的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组织有关风景资源史料和风景名胜区工作经验材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出版,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六)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同志,参与风景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考评论证和科学研究活动; (七)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业务交流,参与有关技术和经济合作; (八) 表彰、奖励对风景名胜区行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经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胜区和与风景名胜事业相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承认协会章程,缴纳会费,都可以申请加入协会。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业绩优良的国家级、省、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和其它著名的景区、景点、名胜地、名胜点,以及服务于风景名胜事业的单位、团体。 (二)个人会员:为风景名胜区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风景名胜区事业工作者、专家学者及其它有关人士。著名的国外国家公园和世界遗产工作者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接受入会; (三)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行使会员的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享受协会服务; (三) 要求对发生的、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帮助解决; (四) 对协会工作、财务开支及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支持协会工作,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 实事求是地向协会提供行业资料和反映行业情况;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协会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行业重大问题;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事关协会方针的重大改变和解散协会等重大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资格: (一) 通过协商,在团体会员中推荐工作业绩好并愿为风景行业做实际贡献的单位和团体为理事单位,当选后由该单位一位现职负责人出任理事。理事单位的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由新任负责人接任理事并及时正式通知协会。 (二) 通过协商,在个人会员中推荐在风景名胜区工作有威望并志愿为协会效力的人士为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听取并审议协会秘书长和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选举、罢免和质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参与合作的业务机构; (七)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批准新会员,处理申请退会和违背协会章程的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的问题;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研究行业呼声,分析行业动态,评监秘书长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选的变更程序参照第十七条执行,要及时报告会长并经当年理事会补选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能坚持四年任期的要报经建设部后补选,其所在原单位有权优先推荐替补人选,由当年的理事会选举新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指导、检查和监督秘书长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以上职权。每年抽出一定时间调研风景行业工作,在会长会议和其它会议活动期间提供行业动态和对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 主持和监督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组织编制实施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 主持协会自律自养的计划和实施工作; (六)组织协会参加行业内外的项目交流活动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会员单位的资助和有关方面的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收入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而后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八条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会徽为圆形,底盘是绿地,中心为金色名山大川图案,外圈为 “中国”的英语译词“CHINA”的字头 “C”,整个图案是全国风景名胜行业的象征。 释义: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会徽为圆形,底盘背景为绿色;外圈以英文“CHINA”的第一个缩写字母“C”,中心的“山”字型,既有山的形意,也有英文“WATRE”的第一个缩写字母“W”即“水”的含义,均为金色;寓意风景名胜区的山水文化及其旺盛的生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协会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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