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 |
释义 | 学会概况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是跨地区跨部门、全国性的对外经贸行业会计学术团体,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法人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学会自1983年12月6日成立以来,坚持学术性质,贯彻服务开展外经贸财会理论研究,培训外经贸财会人员,主办《对外经贸财会》刊物三大任务,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研究探讨对外经贸财会理论,传播财会知识交流财会工作经验,提高外经贸财会人员素质和财会工作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截止2003年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拥有团体会员267家,个人会员18名。团体会员中包括省、市对外经贸会计学会43家,各省市学会在当地“大经贸”领域中又有各自的团体会员和地、市、县级学会组织,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国的学会组织网络和工作网络。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英文名称Accounting Society For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 Trade of China)简称“外经贸会计学会”(英文缩写ASFET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外经贸行业财会专业性学术团体,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联合结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和职业的道德风尚,为提高外经贸财会工作水平和财会人员素质,为外经贸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夕照寺街14号富瑞苑公寓2E、2F、2D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会计法》和国家财政经济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等; (二)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外经贸行业财会理论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应用; (三)充分发挥本组织对外经贸财会专业知识的优势,积极开展服务和人才培训,为不断提高外经贸财会工作水平和财会人员素质服务; (四)编辑出版《对外经贸财会》月刊和各有关学术法规。信息资料,为会员工作需要服务。 (五)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六)调查、了解外经贸财会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搜集外经贸财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其它。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包括: (一)各省、市、自治区外经贸会计学会; (二)地处北京由中央各部门管理的外经、外贸、工贸等企业的财会机构和外经贸部直属的事业单位的财会机构; (三)从事有关外经贸财会理论教育、研究的单位。 个人会员包括: (一)会计教学、科研等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含副研究员)职称和博士学位的高级会计人员; (二)大、中型外经贸。工贸,三资企业及企业集团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实际工作者; (三)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长期从事会计工作,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处级以上(含处级)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格式附后),个人会员同时报送学历。学位和职称证明的复印件。材料报送我会秘书处; (二)经常务理事会定期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具体办理会员人会的各项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科: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反映意见和要求; (六)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6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由会员之间协商推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领导本会办事机构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检查落实情况;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的任用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领导,制定本会年度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制定办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四届二次理事会上做了部分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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