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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动力工程学会
释义

简介

中国动力工程学会是全国动力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它的前身是1962年成立的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透平与锅炉学会,1979年更名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动力工程学会。根据我国动力工程学科发展需要和广大动力工程科技工作者的要求,1988年12月经国家科委批准成为国家一级学会——中国动力工程学会。

本会是以发电热动力机械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为中心的多专业的综合性学会。它设有透平、锅炉、水轮机、核电、热力、工业煤气、自控、材料、转子发动机、新能源设备、工业气体等11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学术、组织、国际合作、编辑出版、咨询与展览等5个工作委员会。

机构发展

本会目前拥有个人会员3000多名,有70余个大中型动力工程骨干企事业单位为团体会员,并与上海、北京、黑龙江、陕西、四川、甘肃、湖南等地方动力学会建立了业务联系。由本会或本会专委会主办出版《动力工程》、《工厂动力》、《工业煤气》、《转子发动机》、《汽轮机技术》等多种期刊,本会已经组织编写出版了《煤炭气化工程》、《板式换热器工程设计手册》和约500万字的《火力发电设备技术手册》四个分册已全部出版。

1979年到1999年由本会组织的全国性各种类型的学术活动近260项,参加人数逾15000人次,收到学术论文5500多篇,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动力工程学科的进步,解决了工程上的重大技术问题,并在发电设备战略、节能等方面提出了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建议30多份,许多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所采纳,其中三项建议荣获中国科协第二届和第三届优秀建议奖一等奖。

本会先后与美国ASME动力学会、德国大电厂协会(VGB)、德国工程师学会动力学会(VDI-GET)、日本机械学会动力及能源系统学会(JSME-P&ESD)、英国IME动力学会等学术团体建立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成功主办了’95上海国际动力工程会议,有力地促进了动力工程学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现正积极筹备2001年10月西安国际动力工程会议。

组织机构

学会本届理事会(第七届)共有理事106名,名誉理事长:陆燕荪,理事长:翁史烈,副理事长:冉莹、徐通模、徐大懋、孙昌基、吕兆璧、李宗文、翁思成、程钧培(兼秘书长),理事会组成人员中有中国工程院院士8位。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动力工程学会。

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POWER ENGINEERING,缩写为 CSPE。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动力工程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动力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动力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和组织我国动力工程科技工作者,以科学求实的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为提高我国动力工程技术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闵行剑川路11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动力工程事业的发展和学科的进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二)接受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积极开展动力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规划论证和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三)开展科普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开展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编辑出版动力工程学术期刊、组织编写出版工程技术手册和科技书籍。

(四)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外动力工程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并举荐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接受委托承担科技工程项目评估,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的编审,为生产动力设备的企业进行产品鉴定,向社会推荐或认可其名、优、特新产品,为企业开发产品、开拓市场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从事动力工程及相关专业方面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科技人员,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或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港、澳、台地区在动力工程方面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五)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六)凡从事有关动力工程设备和系统设计、制造、运行、管理、科研和教育,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动力工程方面科技工作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多种经济成分的企业)或学术团体,可作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机构通过;

(三)港、澳、台地区的会员和外籍会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并由学会秘书处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可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理事应由本学科中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组成。理事是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单位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代表原理事单位继续行使理事职责的,可由原理事单位推荐合适人员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接替其单位理事职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 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司库和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各专委会主任的确认;

(八) 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有关规章制度;

(十)进行奖励、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或学会其他活动,则被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各专委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科、行业中有成就,学风正派,并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岁,并应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本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但可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由理事会作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学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工作,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为方便工作,在北京设立学会联络工作部。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司库以及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专业学科设置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其组织的设立、调整、撤消,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委员由从事该专业的、热心为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并通过民主协商产生。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主任委员应由理事担任。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专业的情况,可设置若干分专委会,开展学术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完成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三)组织各项学术活动;

(四)推荐、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五)推荐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其主任应由常务理事兼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一部分过去对我国动力工程事业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对学会工作有较丰富经验的原理事的作用,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担任学会名誉职务;凡对动力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在行业中享有很高学术威望,并热心学会工作的本会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最高荣誉称号(终生)—荣誉会员。并可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中国科协拨款;

(二) 政府拨款;

(三) 会费;

(四) 社会资助或捐赠;

(五) 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司库负责学会经费的筹措与监督。司库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学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即向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自注销之日起,本学会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所属各机构不另订立章程,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工作条例,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3月17日第四次中国动力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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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学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工作,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为方便工作,在北京设立学会联络工作部。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司库以及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专业学科设置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其组织的设立、调整、撤消,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委员由从事该专业的、热心为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并通过民主协商产生。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主任委员应由理事担任。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专业的情况,可设置若干分专委会,开展学术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完成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三)组织各项学术活动;

(四)推荐、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五)推荐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其主任应由常务理事兼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一部分过去对我国动力工程事业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对学会工作有较丰富经验的原理事的作用,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担任学会名誉职务;凡对动力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在行业中享有很高学术威望,并热心学会工作的本会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最高荣誉称号(终生)—荣誉会员。并可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中国科协拨款;

(二) 政府拨款;

(三) 会费;

(四) 社会资助或捐赠;

(五) 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司库负责学会经费的筹措与监督。司库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学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即向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自注销之日起,本学会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所属各机构不另订立章程,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工作条例,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3月17日第四次中国动力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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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4:3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