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是有志于东方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艺术家和实际文化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高级文化学术团体。 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的宗旨是发掘和整理东方文化遗产,特别是中国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东方文化的优秀传统,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海峡两岸的团结统一,为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和人类的和平事业服务。 组织机构名誉会长: 薄一波 韩天石 季羡林 游琪 顾 问: 习仲勋 费孝通 李德生 黄华 程思远 赵朴初 龚育之 会 长、法人代表:袁守启 副 会 长: 陈泽峰 张鹏 仇福海 田伟 朱继峰 岳方顺 戴子雄 秘 书 长: 鲁洪剑 副秘书长: 韩雄光 会长助理: 曹献民 会员中心主任: 王林芳 法律顾问:靳丽娜 业务内容1、组织发掘、整理、研究东方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资源。 2、组织并推进与现代化建设相关的文化研究活动,如民族文化、民俗文化、企业文化、旅游文化、社区文化等。 3、组织有关的文化问题研究,承接各方面委托的有关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 4、组织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以及各种文化活动。 5、邀请港澳台学者来内地和外国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活动。 6、编辑出版本会通讯、学术资料和书刊。 7、组织文化、教育、培训和文化咨询服务。 会长介绍袁守启(启笛),原籍山东莘县。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会长、法人代表。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兼任中国书法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海洋大学书法研究院院长、教授,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学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经山东大学成仿吾校长介绍从师郭沫若先生学习书法诗词,为其关门弟子,并被授于艺名“启笛”。八十年代加入中国书协,受业于启功、欧阳中石先生 。启功先生评价启笛书法并题词“王羲之的根基,郭沫若的气势”,欧阳中石先生为启笛楷书精卷题赞:“积跬前程远,多年蕴汇深”。现任中国书协主席张海先生称“启笛教授是书法界国学功底厚重,造诣颇深的书法艺术家。他的小楷以‘魏晋之风跃然纸上’而著称”。 长期从政,曾经在山东省政府、省委、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宋庆龄基金会、全国政协等单位供职。历任秘书、处长、司长、中管干部。曾任胡启立同志秘书、宋庆龄基金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多次参加朱总理、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承担温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讲话的起草。 2003年3月以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和中国书协副秘书长身份,率大陆文化参访团赴台湾开展书法文化交流。为澳门行政长官何厚铧书写施政纲领。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时接受启笛书法中堂毛泽东词《沁园春·雪》,并亲笔回信感谢。多次应邀为出国代表团作书,赠送外国元首,如西哈努克亲王、日本首相、巴西和韩国总统等。 机构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 (英文 CHINA ASSOCIATION OF ORIENTAL CULTURE STUDIES)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是由有志于东方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文化活动家、企业家以及相关团体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高级文化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旨在发掘和整理东方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东方文化的优秀传统,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海峡两岸团结统一、振兴中华、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本会在从事各项活动时,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文化部的领导,并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发掘、整理和研究东方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资源; (二)组织并推进与现代化建设事业密切相关的文化研究活动,如企业文化、旅游文化、社区文化等; (三)组织与改革开放事业相关的文化问题研究;承接各方面委托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举办学术讨论会、展览会和各种文化活动; (五)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活动; (六)组织优秀学术成果的评奖活动; (七)编辑出版本会《通讯》、学术资料和书刊; (八)组织文化、教育培训活动和文化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在东方文化的教学、研究方面有所成就; (四)凡愿为东方文化作出努力和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或文化学术团体,经过申请程序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协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不按规定缴纳会费、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长期没有信息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是当然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事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修改补充。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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