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
释义 |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是中国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各有关部门、各地区企、事业单位,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技术组织,广大标准化工作者和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加强国际交流,提高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振兴电子信息产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协会信息名称: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类别:协会 理事长:刘洪昆 简介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成立于2008年9月27日。协会是中国电子信息 产业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1993年3月31日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为国家协会。 性质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是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各有关部门、 各地区企、事业单位,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技术组织,广大标准化工作者和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国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工作者,加强电子信息产业各有关部门、地区、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开展与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有关的各项活动;加强国际交流,提高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振兴电子信息产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协会接受信息产业部、民政部民间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简称:中电标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CE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国电子信息产业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标准化研究、试验检测的单位、组织及个人等自愿组成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从事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活动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国家标准化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国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工作者,加强电子信息产业各有关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开展电子信息产业各技术领域标准化活动,加强国际交流,提高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振兴电子信息产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总部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法令,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规章,协助政府部门推动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二)广泛联系全国电子信息产业企事业单位,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与建议,同时向企事业单位传递政府部门的意见; (三)组织会员按照规定要求,申报电子信息产业国家标准、电子行业标准,参与电子信息产业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并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开展有关标准化活动; (四)竭诚为会员服务。组织开展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学术交流,在会员中评选标准化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举办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专题研讨;开展标准的宣贯推广,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等活动;提供标准化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等; (五)加强与国内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标准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会员证由协会颁发,并由组织工作委员会管理。 第八条凡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从事科研开发、制造、营销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团组织等,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协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会员单位应指派联络员一人与本协会联系,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承认本协会章程,经本人申请,由一名理事介绍,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即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一)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二)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者; (三)对标准化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有一定; (四)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积极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士。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可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发表论文; (四)可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五)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的事项; (四)积极参加研究、探讨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积极为本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学术报告,积极提出对电子信息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观察员。会员、观察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有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和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1、3、5、6、7、8、9、10、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同时,秘书处可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也可按专业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守则或工作细则,作为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为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展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应按国家对社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会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01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三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