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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石化工作委员会
释义

概况

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是全国各级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局)以及各直属专业总公司的电视节目制作部门和宣传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电视艺术研究与交流专业性团体。

石化工作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的行业工作委员会,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各企事业电视机构及相关电视台、网、站组成的专业性团体。

石化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接受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领导,带领石化系统相关团体会员及电视工作者, 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促进石化电视事业的繁荣与进步。

石化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宪法和广电总局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遵守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章程,结合石化行业特点,发挥协作优势,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各项业务。

石化工作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并组成本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石化工作委员会,在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沟通石化系统电视机构及相关会员单位的联系,开发整合系统资源,充分利用电视传媒,传播现代信息,促进相互协作,繁荣电视创作。

石化工作委员会,每年定期组织各类电视节目评比以及业务培训,开展系列电视学术研讨、电视文化艺术交流,举办电视高科技产品展示等活动。

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石化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条例

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石化工作委员会条例

一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石化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石化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的行业工作委员会。本会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电视机构及相关电视台、网、站组成的专业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接受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领导,带领石化系统相关团体会员及电视工作者, 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促进石化电视事业的繁荣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宪法和广电总局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遵守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章程,结合石化行业特点,发挥协作优势,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各项业务。

第五条 本会履行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其合法权益,执行决议,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上报工作计划与规划,重大事宜及时报批。

二 会 员

第六条 中国石化全系统电视机构及相关电视台、网、站,按资源平等的原则登记注册, 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核,确认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不设个人会员。对石化及相关行业电视发展有特殊贡献者,按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章程规定, 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核准,可聘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并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九条 本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制定修改条例,审议有关报告,决定重大事宜。会员有义务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条 各团体会员义务认缴会费,对本会承担相应

责任。

三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领导层由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通过产生。本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常委、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并组成本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拟定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秘书长主持协调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电视专业类别,下设若干专业组。专业组分别设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会员单位。专业组按照工作委员会确定范围开展工作。

四 职 能

第十三条 本会在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沟通石化系统电视机构及相关会员单位的联系,开发整合系统资源,充分利用电视传媒,传播现代信息,促进相互协作,繁荣电视创作。

第十四条 发挥石化集团整体电视优势,联合相关机构开拓经营电视实体,集中推介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制作优秀电视节目,满足受众需求,丰富行业电视荧屏。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组织一次会员单位及相关各类电视节目评比,推荐精品参加全国电视节目展评 。开展系列电视学术研讨、电视文化艺术交流, 举办电视高科技产品展示等活动,整体提高电视艺术和技术制作水平。

第十六条 组织会员单位电视从业人员异地采访,协调重大题材创作,观摩交流经验,增进行业融合,谋求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以各种不同形式,适时组织会员单位电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聘请国内外电视界专家、教授、学者及指导教师任教,对其进行整体素质强化与提升。

第十八条 开展与海内外电视同行合作,有效促进行业之间的电视艺术和技术交流。

五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各会员单位认缴会费,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用于培训、会议、评奖、协调创作、异地采访、学术研讨、节目交流、办展活动等项开支。

六 其 它

第二十条 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石化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安外大街58号中国石化报社院内。邮编100011。

第二十一条 注册成立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石化委员会直属企业法人实体。(名称、办公地址、相关文件等另附。

七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批准,石化委员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石化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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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0: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