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 |
释义 | 促进会简介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简称(中诚合),由中国诚信企业研究会于2009年更名为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是全国各类诚信企业、团体和从事非公经济工作人士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 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诚信专业评价机构。受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委托,每年定期评选出部分诚信、质量、名优企业和品牌。促进会成立以来,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重视。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是国内规模较大和最为权威的社会组织之一。目前有数万家企业加入协会,其中不泛多家特大型企业,如自然而然、九州通、攀钢、天狮、四川宏达、德力西、人民电器、万达、红豆、奥克斯、金玉诺等社会信用好的大型企业。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的“诚信企业等级证书”是企业的“信用身份证”,证明企业诚信履约能力,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信用证明,目前已在政府资助和奖励、项目招投标、投资融资、银行信贷、政府采购、商务合作、品牌推广、产品销售等领域广泛使用。 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拥有覆盖全国的、健全的组织网络,镇街商会在全国实现了全覆盖,并组建了多家行业商会和异地商会,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框架。联盟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主体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截至目前为止,全球会员总数约2万多名,企业会员总数约5万多个。促进会还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各级社会组织建立了网络关系,并与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海外华商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促进会宗旨团结各界人士,发挥促进会独特优势,加强与海内外华人社团和朋友的联系与合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健康成长,服务全国“三个发展”,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注入强大动力。 促进会职能1、参与全国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协调,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2、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其有序的政治参与,做好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3、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4、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发展方式,并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咨询、培训等服务,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类展会、论坛以及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5、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企业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6、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7、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人物介绍薛启亮 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理事长、中央宣传部原办公厅主任 刘 丰 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执行理事长、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孙 亮 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秘书长、 杨 许 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执行秘书长 蒲俊宇 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副秘书长 李陈平 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副秘书长 刘志杰 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副秘书长 马爱明 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副秘书长 促进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的中文名是:中国诚信企业合作促进会。英文名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Integrity business cooperation。简称:中诚合。 第二条 性质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主要从事维护和研究我国企业诚信发展,配合中国消费者保护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从事企业产品的打假保优。支持和促进我国企业诚信、科学、健康地发展。在广大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优秀诚信企业家等相关人士的支持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团结各界人士,发挥促进会独特优势,加强与海内外华人社团和朋友的联系与合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健康成长,服务全国“三个发展”,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注入强大动力。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七省大院吉林雪松宾馆八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宣传中国大陆及港澳台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 2、配合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进行企业产品的品牌认定及打假工作,做到打假保优,为诚信企业提供一个优良的环境; 3、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4、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 5、在商务部、贸促会各行业分会的组织下参与投资促进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各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6、表彰与奖励优秀企业家管理企业成果,评选与表彰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并推广他们的经验,培育与提高企业家的管理意识,倡导与发挥企业家经营管理及企业思想政治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7、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加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8、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 9、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合作方式、方法的改进; 10、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 11、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12、促进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13、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14、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制 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内外企业。 第八条 会员类别 1、个人会员; 2、企业会员; 3、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3、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第十条 加入程序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签订诚信经营协议书; 3、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4、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5、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按规定缴纳会费; 2、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促进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促进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促进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 2、选举和罢免总顾问、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誉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主任、会员、特邀研究员; 3、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4、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8、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副秘书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促进会总顾问、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名誉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名誉顾问、顾问、名誉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9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促进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促进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政府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自2010年3月经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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