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程核子武器条约 |
释义 | 基本介绍由美国和苏联于1987年协商达成的核子武器管制协定。也称为《苏美两国消除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简称《中导条约》。 根据条约规定,在条约生效后3年内,苏美两国已部署和未部署的射程在500~5500公里的中程和中短程导弹将全部销毁,而且以后也不得试验、生产和拥有这些武器。同时,与这些导弹配套的各种设备和设施也都要销毁。为保证条约的实施,允许双方进行现场核查。 根据中导条约,前苏联应销毁的导弹数为1752枚(其中中导826枚,中短导926枚),美国应销毁的导弹数为859枚(其中中导689枚,中短导170枚)。其中不包括美国郡署在西德的“潘兴”IA导弹和前苏联已生产但尚未装备的SSC-X-4陆射巡航导弹(这些导弹也在销毁之列)。 从上述销毁方案可以看出:前苏联应销毁的导弹总数比美国多一倍。这一中导条约的签订,说明前苏联在三个原则性问题上作了重大让步:一是中导与SDI问题,前苏联原坚持一揽子谈判,美国反对,结果还是没涉及SDI;二是所谓“全球双零点方案”,即美国要求前苏联把中导和中短导一枚不留,统统销毁,双双削减为零。前苏联则希望保留亚洲部分用以威慑日本和中国的100枚SS-SS-20导弹,结果还是实现了“双零点方案”;三是现场核查问题,前苏联反对进行现场核查,在美国的坚持下,它不仅同意到导弹基地,试验、贮存、训练和销毁设施现场进行核查,还同意到SS-20生产工厂进行现场核查。 应该说,中导条约的签订是件好事,它虽然仅占美苏核武库总数的3~4%,但消除了欧洲和亚洲交界地区的核威慑,对今后远程和洲际导弹的谈判奠定了基础。当然,何时能就远程、洲际和潜射弹道导弹进行谈判和销毁,目前还是个谜。 签署时间及基本内容1987年12月8日,美、苏签署了《美苏关于销毁欧洲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简称《中导条约》。条约共17条。双方就销除有关导弹的范围、方法和时间,对消除导弹的各阶段要求,对销除有关导弹的核查与监督,条约的法律效力及修改等作了规定。这是一个永久性条约。它自双方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条约所遵循的目标是加强战略平衡,各条款阐明的措施将有助于减少发生战争的危险性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条约规定,双方在条约生效后的3年内,须全部销毁所拥有的中程导弹及其发射装置和辅助设施。在条约生效18个月内全部销毁中短程导弹及其发射装置和辅助设施。条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再生产和试验中程导弹和中短程导弹。 条约规定,缔约每一方都拥有就地核查的权利,在条约生效后13年期间内均可进行核查。条约生效后头3年期间每年进行20次核查,其后5年期间每年进行15次核查,在最后5年期间每年进行10次核查。根据条约,美苏双方将销毁2611枚已部署和未部署的中程导弹,其中美国的859枚,苏联为1752枚。 签署意义该条约是战后美苏裁军谈判历史上达成的第一个真正减少核武器的条约。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此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因此该条约为消除现有贮存的核武器及运载工具,最终达到彻底全面地停止制造核武器,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避免核战争,和平利用核技术提供了榜样作用,并促进了后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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