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滞期 |
释义 | 滞期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装卸完毕,致使货物及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开始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的时间,这段超出规定的时间叫滞期。而按实际滞港时间向船东支付补偿金(罚金),称为滞期费。一般船公司会规定免箱期5-6天 超出了免箱期即算滞期,但签署合同之前可以向船公司申请延长免箱期。 滞期的国际规定滞期条款(Demurrageelause)是承租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为了保护船东的正常营运权益,由于延滞船舶而使船东蒙受的经济损失应得到适当的补偿。同时,又考虑到租船人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在约定的范围内允许他继续占用船舶以便履行租船合同。因而通常以滞期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力! 还有一个惯例,叫做“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 AlwaysOn Demurrage),就是说,不论规定装卸时间是是按哪种方法计算,比如按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例假日不计入装卸时间外,由于天气不良不能进行装卸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时,也不计入装卸时间)计算装卸时间,如果滞期了,那么从滞期的时点开始,不论是否节假日,不论是否刮风下雨,到装卸完毕之前的每一个小时都在滞期费计算范围之内。 滞期费(Demuerage)滞期费条款是与装卸时间条款相联系的一项重要条款。所谓滞期费,是指非由于船东的原因,租船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内完成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期延误,按合同规定向船东支付的款项。滞期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船东请求滞期费不以其提供附加的或特殊的劳务为前提,也不以船东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而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与滞期费相应的就是速遣费(Despatch),即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前,租船人提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使船舶可以提前离港并使船东节省在港费用和获得船期利益,船东按合同规定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奖励。 通常滞期费按船舶滞期时间乘以合同规定的滞期费率计算。滞期时间等于实用装卸时间与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差。滞期时间的具体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Demurrage Runs continously)或“一旦滞期,始终滞期”(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即超过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后的装卸时间,该扣除的星期日、节假日及坏天气因素就不再扣除,而按自然日有一天算一天,均作滞期时间计算;第二,“按同样的日”(Per like Day)计算,即滞期时间与装卸时间一样计算,该作扣除的时间同样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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