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质剂 |
释义 | 质剂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辞源:《周礼.天官.小宰》:“七曰听卖买以质剂。”郑玄注:“质剂,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 《周礼》:“听买卖以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剂既如今的买卖合同,“听称责以傅别”,傅别既如今的借贷合同,是西周时期主要的两种契约形式。西周中叶以后随着土地转让的加快、私田的可自由买卖,契约制度获得更快的发展。 "晋左思《魏都赋》:"质剂平而交易,刀布贸而无筭。"宋岳珂《桯史.泉江三地名》:"考之业主之质剂,则地名皆信然。"梁启超《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银行质剂之制度兴起,且徧及于诸地也。"一说,为评定物价的文书。参阅《周礼.地官.质人》郑玄注引汉郑司农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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