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执法听证 |
释义 | 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 听证制度简介一项安排或处置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是指听取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执法听证防止权力滥用《北京市城管执法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览表(草案)》征求意见稿,对280余项处罚项目的处罚数额予以规范,旨在避免“同案不同罚”现象。这样的工作当然有意义,也十分必要。城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其执法过程中使用最多的惩罚措施就是罚款。罚款既关涉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也关涉当事人的财产权。因而,这种权力理应受到严格限定。 不幸的是,长期以来,法律规章对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的处罚措施之规定,通常比较含糊。举个例子,《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等,城管“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这样的规定显然很不规范。“可”的含义不明,罚款数额也相差很多。结果,同样是随地吐痰,城管既可以不罚款,也可以罚20元,又可以罚50元,这样就造成了上下其手的空间。 而城管与当事人的冲突,有时就是因此而起的。当事人看到,别人同样乱倒垃圾,城管只是“责令改正”,但轮到自己,就被罚50元,他当然觉得不公平,当然会与城管据理力争。 所以,要限制城管的自由裁量权,首先应当系统地修订现有的行政处罚法条,尽可能地取消“处以多少元以上多少元以下罚款”这样含糊的规定,改为一个确定的数额。有人会说,即便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也可能有情节不同,单一罚款数额反而会不公平。为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应当明确列出若干情节,分别确定具体的罚款额。若遇到比较含糊的情节,则比照最轻情节处罚。 这样比较确定的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城管最新的办法,未必能够有效解决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试行的23个项目的罚款数额通过这样一个公式计算:罚款数额=罚款基数×(基准系数+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这里的“系数”未免多了点,而“系数”越多,城管的自由裁量范围反而越大。当然,在法规没有修订之前,这样的措施还是必要的。 不过,即便实行这个措施,或者修订了法规,仍然无法完全解决城管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只要是执法,就不可能避免自由裁量权,因为到现场执法的终究是人,而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因此,法规总是要给城管以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而只要有这种权力,它就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因此,需要另外有制度来防范,向当事人提供救济。 这就是听证制度。城管现场执法,做出处罚决定,若当事人不服,就应当组织听证。当然,听证可以是简单的,甚至在现场即可进行。比如,一个城管做出处罚,当事人不服,则由他的上司接手,组织简易听证,由当事的城管和管理相对人分别陈述自己看法,对争议的处罚决定进行审议,据此就是否处罚、如何处罚作出决定。这样,可以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申辩的机会,也在执法现场引入监管程序,甚至可以临时拉几个路人作“陪审员”,以监督听证过程的公正性。 当然,这样的做法可能会耗费点时间,但是,这本来就是执法应当付出的成本。程序的正当性,当事人的心服口服,比起执法效率来,更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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