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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职业性病损
释义

概念

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包括工伤 (occupational injuries)和职业性疾患 (occupational disorders)统称职业性病损,职业性疾患包括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两大类。

1.职业病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通称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有其特定的范围,即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首次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明显的14种职业病列为国家法定的职业病。1987年卫生部颁布了修改后的职业病名单,共有9类99项,另制订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尘肺防治条例》等。

2.工作有关疾病(职业性多发病)

工作有关疾病 (work-relateddiseases)与职业病有所区别。广义上讲,职业病是指与工作有关并直接与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因果关系的疾病。

工作有关疾病与职业病相比,具有三个特点: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因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情;

(3)通过控制和改善劳动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

常见的工作有关疾病有:矿工的消化性溃疡;建筑工的肌肉骨骼疾病 (如腰背痛);与职业有关的肺部疾病等。

职业性病损的致病条件

1.接触机会,如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经常接触某些有毒有害因素。

2.接触方式,经呼吸道、皮肤或其他途径可进人人体或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病伤。

3.接触时间,每天或一生中累计接触的总时间。

4.接触强度,指接触浓度或水平。

后两个条件是决定机体接受危害剂量的主要因素,常用接触水平 (exposure level)表示,与实际接受量有所区别。据此,改善作业条件,控制接触水平,降低进人机体的实际接受量,是预防职业性病损的根本措施。

5.个体危险因素。

在同一作业条件下,不同个体发生职业性病损的机会和程度也有一定的差别,这与以下因素有关:

①遗传因素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存在遗传缺陷(变异)的人,容易受某些有害因素的作用。

②年龄和性别差异包括妇女从事接触对胎儿、乳儿有影响的工作,以及末成年和老年工人对某些有害因素作用的易感性。

③营养不良如不合理膳食结构,可致机体抵抗力降低。

④其它疾病如患有皮肤病,降低皮肤防护能力,肝病影响对毒物解毒功能等。

⑤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如缺乏卫生及自我保健意识,以及吸烟、酗酒、缺乏体育锻炼、过度精神紧张等,均能增加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致病机会和程度。

以上这些因素统称个体危险因素(host risk factors),存在这些因素者对职业性有害因素较易感,故称易感者 (vulnerable group)或高危人群 (high risk group)。

充分识别和评价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作用条件,以及个体特征,并针对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采取措施,阻断其因果链,才能预防职业性病损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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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