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职权行政立法 |
释义 | 基本简介法律术语。职权行政立法是行政立法的一种,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 相关法律根据行政立法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称为普通授权立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授权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如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专门决议,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厦门市据此所作的行政立法即为特别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或法规,并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由于行政管理事项的复杂性、多变性和具体性,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各种具体行政法律体系进行及时调整是完全必要的。因此,职权立法必然成为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授权立法也是行政立法的一种重要类型,但是,从授权主体来说,授权立法总是在其“职权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是由于某种情况需要时才采用的一种例外的立法方式,只是调整本层次立法的一种方式或手段。从被授权方来看,代替上层次立法主体制定应当由上位法设立的规范,也不可能是其主要的立法职责。因此,授权立法不可能成为行政立法的主要类型。从行政立法的实际来看,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大多属于职权立法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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