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能力 :是指在诉讼中有关人员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标准。“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
近年来的不同文献中有着不同的称谓,“证据资格”是大陆法系常用表述,而英美法系通常用“可采性”,或者由于翻译时使用了不同的文字,如有人翻译为“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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