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由从事食品生产、科研、教学、流通、安全管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食品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市性行业社会团体。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郑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食品行业的政策、法规、任务和要求。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帮助全市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全市食品生产行业领域,协调会员关系,促进相互合作与发展。代表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好企业与政府、行业与社会间的纽带和桥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搞好服务协调,促进我市食品生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协会职责食品安全研究,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培训等活动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一)对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最新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与风险分析,为政府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等方面提供信息。 (二)追踪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最新法律法规、标准、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应对措施等;跟踪研究国际上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最新发展,预测其发展趋势;跟踪国际上食品毒理学的研究进展,研究、评估新发现的毒物、致癌物对我国食品生产、消费的影响;跟踪研究食品安全的潜在热点问题,对我市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警并提出应对措施。为全市食品及相关产品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开发新产品提供风险预测。 (三)收集日常的关于食源性危害的信息和数据资料,进行长期的监测、分析与数据积累。根据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食品安全的热点问题,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积极提出应对处理措施与相关建议。帮助全市食品企业严把食品安全生产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四)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安全、营销等方面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就我市食品行业发展等有关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开展技术交流、咨询服务活动,引进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推进食品工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积极组织行业研讨和行业交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经营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研究。 (七)统计、收集、整理本行业经济、技术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报评价和分析研究,定期发布行业信息及相关排序,办好相关专业刊物、网站和信息通讯,向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八)加强同国内外食品行业、团体及企业的联系,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的交往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本行业产品的展览与展销。参与食品市场和园区建设。 (九)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评工作,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食品行业各类人员业务素质。 (十)组织本行业评优表先活动,对本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质量和标志体系认证工作。参与食品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相关工作。 (十二)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与能力,开展为行业服务为目的活动。 (十三)代表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敦促有关问题的合理解决。协调行业间、企业间的关系与合作,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四)制定行业准则、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十五)开展行检行评活动,做好推新推优工作,并发布相关公示与信息。对有关问题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解决重大问题。 (十六)办理政府和主管部门等委托交办的工作。开展协会宗旨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入会管理根据《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证本协会的专业性,促进本协会的进一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承认并遵守《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章程》及协会相关规定。 第三条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是合法成立的,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及相关产品企业、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是与食品及相关产品有关的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以及大专院校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以下简称为食品)生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研究、检测等食品领域的并热心于食品行业各项事业,在行业、科研、监督管理、教学等方面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业界人士。 第五条有关团体会员申请入会的规定: (一)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需要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已经取得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名牌产品、优质产品等称号的企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三)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已经取得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 第六条有关个体会员申请入会的规定: (一)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需要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只有获得中级职称以上,并取得相应的学术成绩或科研成果,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担任本协会常务理事或以上职务,或成为本协会食品安全专家组成员。 第七条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加入本协会后,所有会员享有协会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协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行业自律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要求。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帮助全市食品及相关产品企业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我市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 行业自律工作目标:行业运作规范、执业守法诚信、企业公平竞争、食品安全得到保障、全市食品行业整体水平得到提高。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章程》,结合我市食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郑州市食品行业自律规定》(试行)。 第四条 行业自律规定 会员及有关单位在食品及相关产品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食品有关的种养殖、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等从业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的生产许可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到证照齐全,不无证生产; (二)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生产,不制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有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及相关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六)对消费者诚信守约、平等互利;不套用他人的图片、文件和资料;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散布损害同行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不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生产促销; (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之限定。 第五条 会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则,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六条 会员拒不履行本规定的,其他成员均有权向协会检举,要求进行调查。协会可委派自律办直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七条 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协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各企业执行本规定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 协会每年对全市行业自律工作进行定期评比或不定期评比,根据会员在行业自律建设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和所作贡献,对会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向政府部门和国家级协会推荐表彰。 第九条 对拒不执行行业自律的会员给予以下惩处: (一)通报批评; (二)媒体公开曝光; (三)取消会员资格; (四)向政府部门建议停业整顿或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对非会员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企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全市食品行业自律工作的负责单位为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 第十二条 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设立行业自律投诉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条文由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协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瑞达路62号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简称郑州食安协。英文译名是:Zhengzhou Food Safety Association,缩写为:ZZFSA。 第二条 性质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是从事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以下简称为食品)生产、科研、教学、流通、管理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食品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市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食品行业的政策、法规、任务和要求。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帮助全市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全市食品生产行业领域,协调会员关系,促进相互合作与发展。代表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好企业与政府、行业与社会间的纽带和桥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搞好服务协调,促进我市食品生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郑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的住所是:郑州市瑞达路6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食品安全研究,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培训等活动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一)对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最新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与风险分析,为政府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等方面提供信息。 (二)追踪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最新法律法规、标准、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应对措施等;跟踪研究国际上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最新发展,预测其发展趋势;跟踪国际上食品毒理学的研究进展,研究、评估新发现的毒物、致癌物对我国食品生产、消费的影响;跟踪研究食品安全的潜在热点问题,对我市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警并提出应对措施。为全市食品及相关产品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开发新产品提供风险预测。 (三)收集日常的关于食源性危害的信息和数据资料,进行长期的监测、分析与数据积累。根据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食品安全的热点问题,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积极提出应对处理措施与相关建议。帮助全市食品企业严把食品安全生产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四)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安全、营销等方面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就我市食品行业发展等有关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开展技术交流、咨询服务活动,引进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推进食品工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积极组织行业研讨和行业交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经营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研究。 (七)统计、收集、整理本行业经济、技术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报评价和分析研究,定期发布行业信息及相关排序,办好相关专业刊物、网站和信息通讯,向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八)加强同国内外食品行业、团体及企业的联系,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的交往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本行业产品的展览与展销。参与食品市场和园区建设。 (九)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评工作,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食品行业各类人员业务素质。 (十)组织本行业评优表先活动,对本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质量和标志体系认证工作。参与食品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相关工作。 (十二)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与能力,开展为行业服务为目的活动。 (十三)代表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敦促有关问题的合理解决。协调行业间、企业间的关系与合作,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四)制定行业准则、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协调行业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十五)开展行检行评活动,做好推新推优工作,并发布相关公示与信息。对有关问题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解决重大问题。 (十六)办理政府和主管部门等委托交办的工作。开展协会宗旨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郑州市辖区内从事食品及配套产业生产、流通、科研、贸易、管理、设计、出版、教学、信息等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申请程序均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章程。 (二)团体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 (三)个人会员应热心于食品工业各项事业,在行业、学科领域内有积极贡献和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相关活动。 (三)优先取得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四)优先取得协会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信息。 (五)优先委托、承接科技项目和任务,优先优惠享受协会的技术转让、产品和项目评估、咨询服务。 (六)向协会或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行业发展利益。 (七)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及行业共同利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托、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四)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帮助解决协会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不履行会员义务,或长期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或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自动取消会籍,不得要求退还所交纳的会费和捐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协会理事长全面领导协会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领导本会工作。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培训或其他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且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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