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郑州法学会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郑州市法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郑州市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市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本市民主法制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法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服务。 第五条 本会由中共郑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管理。 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动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指导各专业研究(分)会组织开展法学研究活动,推进理论创新,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三)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党政领导机关依法决策提供咨询; (四)推动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与传播; (五)参与法制草案的讨论,提出修改建议,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 (六)组织评选、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论著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七)开展同国内外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参与法制宣传,主办本会刊物,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编印法讯、传播、交流信息; (九)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十)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十一)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十二)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人大、政法委、司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包括法、执法、科研、法学教学、公证部门、律师所)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法学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 (三)志愿参加本学会活动的本市法律工作者、法学教学、法学研究人员和业余法学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一人介绍并附本单位证明;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团体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三)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交论文、著作、译作和其他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郑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学术研究规则;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会会员;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郑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届满后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郑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个人会员所从事的法学专业或本人志愿,分别组成若干学科研究会,各学科研究会在市法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学科研究会设理事会,每届五年,必要时可延期和提前改选。理事会由组成该学科研究会的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负责组织、推动该学科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市)、上街区分会参照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组织形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县(市)、上街区分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三十二条 会员联络组和联络员 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经本会工作机构决定,可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夹源: (一)团体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德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郑州市民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内,报中共郑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议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共郑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郑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中共郑州市委政法委员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郑州市法学会现任领导班子 法学会会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高建慧 常务副会长: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付为民 专职副会长:王 勋 秘书长:程 博 法学会机构: 内设机构:秘书处 对外交流部 网站:郑州平安网 刊物:《郑州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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