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政治指导员 |
释义 | 政治指导员简介政治指导员,简称为指导员。是指解放军连级单位以及武警部队中队的政工干部,是和连长、中队长平级的首长。中国军队实行的是“党指挥枪”原则(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指导员一般担任连队的党支部书记,连长、中队长为党支部副书记。 中国军队的政治指导员制度始于北伐战争时期的国民革命军,原来叫“党代表”和“政治委员”,大多由共产党员(跨党兼有国民党员身份)担任,当时只是在团级部队设政治指导员,连级部队还没有,如陈毅担任过南昌起义部队国民革命军第11军25师73团政治指导员,辛焕文担任过秋收起义部队武昌国民政府警卫团指导员。指导员要受上级部队党代表领导(当时没有政委,北伐军师级以上部队设国民党党代表)。三湾改编后,毛泽东在红军中建立了支部建在连上的制度,党支部书记就是指导员,罗荣桓担任过红31团的连指导员,粟裕担任过红28团的连指导员。 政治指导员的职责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1997)规定,连队政治指导员的职责是: 政治指导员必须根据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连队党支部的决议,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工作。政治指导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贯彻执行军队的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 (2) 组织官兵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落实政治教育的各项内容和制度,讲好政治课,组织好学习讨论;组织官兵每天收听收看新闻和读报。 (3)协同连长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健全组织、巩固部队、瓦解敌军和执行宽待俘虏政策的工作,做好协同作战单位和参战民兵、民工的政治工作和战地群众工作;组织官兵发扬军事民主,开展杀敌立功运动;教育全连官兵坚决执行命令,维护战场纪律,发扬优良的战斗作风,完成作战任务;组织战评工作,做好战后有关工作。 (4)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动员,运用多种方法开展宣传鼓动,组织各种竞赛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官兵的创造性,保证训练等任务的完成。 (5)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个人经历、家庭情况、个性特点和爱好特长,掌握全连的思想情况,经常和官兵谈心,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官兵正确对待入党、晋升、人学、调动、奖励、恋爱、婚姻、家庭、退伍、转业等问题,帮助官兵解决切身利益问题,调动积极因素;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发挥他们在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作用。 (6)做好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维护党支部委员会的团结,检查和督促党员执行党支部决议,做好发展、教育、管理党员的工作。 (7)关心爱护干部,帮助干部提高工作水平和带兵能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对干部的培养、使用提出建议;提出选拔优秀士兵入学提干和选取士官的意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8)掌握连队驻地的政治情况,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维护国家安全、保密和法律常识教育,实施综合治理,使官兵保持高度警惕,自觉同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9)指导团支部围绕连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动员团员和青年在完成各种任务中发挥突击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2003),政治指导员的职责和素质要求如下: 第四十四条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六十三条 政治指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指导员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 第六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责任感和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有做党务工作、依靠组织开展工作的能力,组织实施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协调内外关系和管理工作能力,组织指挥战斗、训练和执行各项任务的能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身先士卒,爱护士兵,团结同志,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六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应以主要精力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决议、命令、指示,党支部的决议。 (二)组织官兵学习科学理论,收听收看新闻和读报,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制度。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巩固部队、瓦解敌军工作;组织官兵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教育官兵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所牺牲,完成作战任务。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教育和组织官兵学习军事专业知识,掌握武器装备,提高战斗技术水平。开展竞赛活动,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经历、家庭、个性、爱好和特长,引导官兵正确对待分工、入党考学、选取士官、晋升、奖惩、调动、婚恋、伤病、家庭、退伍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帮助官兵处理好人际交往与涉法问题。 (六)做好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关心爱护干部,帮助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带兵能力,做好士官教育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进行保密和法纪教育,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指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官兵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官兵岗位学习成才。 (十)组织开展尊干爱兵、拥政爱民和争创先进、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六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与本单位军事主官在工作中的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与军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规定: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 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 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学员队,以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八条 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驻地分散的排或者相当单位,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 第三章 书记和委员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 (二)检查督促上级决议、指示和党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代表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组织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支部班子的团结。 (五)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是: (一)依靠组织力量。善于发挥党支部集体作用,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各项工作和建设。 (二)抓住工作重点。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工作,明确主要任务,集中力量抓好落实。 (三)发挥骨干作用。培养和提高骨干的工作能力,及时交任务、教方法,支持骨干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运用典型引导。宣扬英模事迹,树立先进典型,表扬好人好事,营造争先创优氛围。 (五)坚持模范带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工作的说服力和感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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