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5号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一、条例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五条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六条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第七条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参事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第九条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参事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六)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七条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编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参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辞聘。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 三、制定背景政府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在政务院设立了参事室,各大行政区和一些省市人民政府也相继建立了参事制度。这是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将统一战线理论运用于人民政权建设的一个创举。6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政府参事积极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政府参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有必要制定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公布了《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四、制定意义《政府参事工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行政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全面总结政府参事工作60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20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参事工作的特点和时代要求,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条例》既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参事任职年龄、队伍构成等作了适当调整,对参事工作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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