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政府参事 |
释义 | 一、概述政府参事,参事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首长聘任并亲自为其颁发聘书。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参事是一个官阶名。清末改制,新设或改组的中央各部,每于正副大臣之下,设参事数人,由大臣奏补。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中央各部均有参事二至四人,掌拟订与审议各种法律命令,官阶地位与各司司长同等。民国十年(1921),公布有《省参事会条例》。各省或置或不置。参事会有会长与省参事员。省参事员有专任也有兼任,均由名人担任,是从事咨询及审议的人员。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亲自倡议下,于1949年11月设立了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参事室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它具有统战性和咨询性,主要职责是组织政府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咨询国事等工作或活动。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亲自聘任。国务院参事室自成立以来,先后共聘任有参事191位,现任参事41位。他们大多是各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也有中共的专家、学者和富有宏观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一般参事都是学识渊博,人生阅历丰富,社会责任感强,是某一行业系统的知名专家或学者,社会公认度高。政府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事、民主监督、统战联谊。政府参事可以直接客观公正地向本级政府首长反映社情民意,或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政府参事的工作职责。政府参事工作制度是人民依照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渠道和形式。除国务院设立政府参事室外,省级人民政府和许多省辖市人民政府也都设有政府参事室。目前全国共有参事900多位。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参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选聘程序(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四、参事职责(一)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参事权利(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六、参事工作机构职责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六)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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