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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正安县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释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开展好我县今年的环保专业整治行动,根据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行动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动目标: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清查违法建设项目,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各地要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着重对历年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对群众反复投诉,仍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由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污染。一是要加大城区噪声污染治理力度,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二是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要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彻底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处置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对有色冶金、电力、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加大监控力度,确保稳定达标。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六)加强重点区域、流域重点污染源的整治。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七)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

三、时间安排

今年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从2005年4月下旬一直持续到11月底,分为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上旬)

作好思想动员、组织准备、制定方案,并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及部署情况按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报送。

(二)全面清理整治阶段(6月至8月)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地方保护主义“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整改提高阶段(9月至10月)对第二阶段限期整改的单位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新闻媒介进行曝光。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防止污染反弹。将全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三年来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主要将2004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热点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污染治理计划,落实污染治理任务,并将污染治理情况向群众反馈。

(二)对2001年汉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有关环保手续,并通报批评,经审批后万能复产或复建;对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

(三)、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对污染反弹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子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2002年检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县环保局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五)对本县辖区内的垃圾填埋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六)对各地和基层单位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企业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反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领导与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政府落实专项行动经费,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1、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各项环境制度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在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2、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淘汰、取缔、关闭。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停业整改或取缔。

4、监察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地各级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炭傲法,依法予以纠正。

5、司法行政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6、安全主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7、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把环保前置审批。

8、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安全保障、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9、城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申报,对生活、医疗垃圾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建设部门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对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11、乡企局负责监督实施“新五小”、“十五小”取缔和配合环保部门对煤炭矿山企业违法排污进行查处;

12、文体广播电视局负责对文化娱乐业进行清理,发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并作好环保专项行动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13、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落后淘汰产品企业的关停取缔。

14、供电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采取措施,停止供电。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要做好同专项行动其他成员单位的职合办案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各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环保部门对已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三)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环保部门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逐一梳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在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整治天完结的案件,限期治理未完成的排污企业,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和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将其纳入督办的范围。对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和行政追究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开通和公布环保投诉电话,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效应,配合政府部门对污染严重、行为恶劣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跟踪报道,对一些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曝光,在全县营造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各项整治行动期间,每周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情况可随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结案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通报。

(六)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存在问题突出的结构性污染,制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分年度实施,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

2、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有奖举报、环保局长接待日、行风评议等制度。

3、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地方要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尚未建立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度并实施。

附:正安县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正安县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卢 超(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冯 轶(县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任锡尧(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熊志勇(县计划局常务副局长)

肖代红(县经贸昌副局长)

骆科平(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祖朝(县工商局副局长)

游德学(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泽林(县乡企局副局长)

周信芳(县文广局副局长)

罗遵义(县宣传部副部长)

郑德明(县安监局副局长)

陈 兵(县城管局副局长)

陈兴颜(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云乔(县建设局主任科员)

陈 鹏(县电力公司副经理)

王 勇(县环保局副局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主要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任锡尧任办公室主任,王勇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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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0: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