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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镇江市美术家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镇江市美术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10月,是镇江美术界的专业性群众团体,现有会员329人,集中了镇江各画种有成就的老中青美术家。

镇江市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镇江市委员会领导的,镇江市美术家和辖市(区)美术家协会组成的全市专业性社会团体。是江苏省美术家协会和镇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市美术家,与时俱进,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的美术事业,建设文化名市而努力奋斗。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

镇江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镇江市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镇江市委员会领导的,镇江市美术家和辖市(区)美术家协会组成的全市专业性社会团体。是江苏省美术家协会和镇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市美术家,与时俱进,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的美术事业,建设文化名市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和引导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水平。

第五条 以出作品、出理论、出人才为中心任务,组织开展不同门类的美术创作活动;鼓励和服务会员在深入生活的实践中,锤炼艺术思想和语言;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不断推出具有时代精神、民族气派和个性语言的精品力作。

第六条 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作品展览、讲座、研讨等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美术创作、理论研究的新生力量,不断壮大队伍;对优秀的美术作品、优秀美术家和有质量的论著,积极给予评价和奖励,并向有关部门推荐表彰,激发会员不断进取的热情。

第七条 积极开展对辖市(区)团体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广泛开展同兄弟省市美术家协会以及海内外美术家的交流交往活动,扩大镇江美术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条 本会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江苏省美术家协会与镇江市文联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积极探索和培育镇江美术作品市场,为会员作品进入市场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生活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美术创作、美术理论研究、美术教学等美术工作,并有一定成绩和影响者,赞成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申请加入本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交付自己的作品、著作等资料,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凡生活在本市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江苏省美术家协会会员,履行登记手续后,即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具备条件要求加入江苏省美术家协会,可由本会推荐,报省美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 有对本会工作监督、建议的权利;

(4) 享有本会提供的有关美术信息服务的权利;

(5) 享有本会提供的有关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 定期交纳会费,按每人每年20元计,五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荣誉职务,授予对繁荣我市美术事业有较大贡献者。“名誉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报市文联党组批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工作由正、副主席和正、副秘书长负责。

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 审议通过“会务工作报告”;

(2) 修改、批准本会章程;

(3) 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4)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理事会可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名额及人选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人选经民主协商产生,报市文联党组同意后,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理事任期五年。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必要时可以增开。

理事会的任务是:执行大会决议;实施本会章程;选举正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审议通过正副秘书长;聘任名誉主席、名誉理事;审议批准市级会员和省级会员;听取、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或处理协会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1) 政府补贴;

(2) 会员会费;

(3) 开展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4) 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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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1: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