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甄砚 |
释义 | 个人简介甄砚,1954年1月生,汉族。 个人履历1981年至1996年任北京市妇联宣传部干事,儿童部副部长、部长,市妇联常委、党组成员、副主席兼北京市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1996年至2002年任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兼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全国妇联办公厅主任。 2001年中组部安排到云南省曲靖市挂职2年,任云南省曲靖市委副书记。 2003年8月任九届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2008年10月当选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两会观点取消嫖宿幼女罪甄砚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同时她列举了相关数据,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注:相当于平均每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此外,她还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制定反家暴法甄砚委员说,随着中国的社会进步和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长期被漠视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甄砚委员表示,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以下积极作用: 第一,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社会立法。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相比其他法律领域,社会领域的立法还比较薄弱,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重点。现行反家暴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难以发挥事前预防的作用,只是在家暴升级、后果严重时,才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 第二,有利于为家庭成员提供法律保障。生活中,妇女、孩子和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他们难以自我保护,因此,最需要公权力的及时帮助,需要法律更有效地震慑施暴者和潜在的施暴者。 第三,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平安稳定。无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最终被残害,还是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救助,最后走上以暴制暴的恶性刑事犯罪道路,都是家庭的悲剧,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应当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以减少这类恶性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中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联合国特别强调消除暴力是政府的责任,并通过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以国内立法等方式进行积极干预。目前,数十个国家已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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