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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烟草专卖局
释义

机构简介

浙江省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是全国最小的省份之一,人口4400多万。经济水平在全国属中上水准,市场繁荣,各类商品市场比较发达,共有各类市场4619个。个私经营发达,非国有工业比重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89%,其中个体私营企业实现产值占42.5%,1998年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837元,消费支出6218元,农村人均纯收入3814元,消费支出2890元。

浙江烟草1984年底组建,现有11个市(地)、64个县市烟草局(公司)、2个卷烟厂。全行业职工总数1万人,其中主业近8000人。卷烟生产能力100万箱,1999年实际产量95.7万箱。社会销量145万箱左右,1999年批发销量141万箱。“销大于产”、“消费结构高”是浙江卷烟产销基本特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办公室(外事办)、综合计划处(经济运行处)、专卖监督管理处(与专卖稽查总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合署办公)、卷烟销售管理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财务管理处、审计处、科技处(与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合署办公)、安全保卫处、人事劳资处(与职业技能鉴定站合署办公)、监察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思想政治工作处(与机关党委、行业工会合署办公)

专业部门:经济信息中心、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浙江省烟草拍卖行、投诉中心、烟草学会秘书处、综合整顿办公室

子公司:浙江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烟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主要

近年来,浙江烟草行业在国家局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浙江“烟草小省”、“市场大省”的实际,瞄准“烟草强省”目标,狠抓基础、抢抓机遇,稳中求进,通过近万名职工的努力,行业整体经济素质、经济实力、精神风貌有了很大的变化和提高。

一是经济效益实现快速增长。在生产规模总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全行业实现工商税利从1995年的16亿元增长到1999年的56亿元,全省64个县公司利润超千万的43家,其中两家超过两千万,14家超过三千万,工业单箱税利超过5000元。

二是产品结构全面提升,形成以“大红鹰”、“利群”为代表的浙产名优卷烟产品群,成为浙江烟草快速发展的主要增长点。中高档卷烟比重1995年不足10%,目前已超过60%,一、二、三类卷烟比重从不足30%提高到90%以上。

三是行业各项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杭州、宁波两厂通过投资近30亿的九五技改,工业生产布局基本合理;农村网点建设全面完成预定目标,累计投资网建资金4亿多元;专卖打假打私成绩显著;行业内部三制改革基本完成。

四是产业拓展实现较大突破。成功控股金融企业省工商信托公司,直接控股上市公司甬城隍庙,基本形成“香溢旅业”烟草专业旅游网络。1999年,全行业多元化经营实现利润2.5亿元。

五是弘扬、发展“敢、干、创”的“浙烟精神”,加强队伍建设,全行业形成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较强的凝聚力、向心力。

经过几年的负重拼搏和快速、跳跃式发展,浙江烟草己一改往日烟草“小省”、“弱省”形象。呈现烟草“小巨人”的姿态,被誉为“浙烟现象”。面向新世纪,浙江烟草行业将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不失时机地紧紧抓住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全面实施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三大调整”,全面实现烟草强省目标,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机构领导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 邱 萍

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于政雄

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戴伟坤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王德源 政策法规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式样和签发准运证专用印章的印模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特殊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也可以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第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运输烟叶和国产烟草制品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办

第八条 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调入双方是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经营单位;

(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真实、合法;

(三)申办人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文件。

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申办人应当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

第九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由签发机关的经办部门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由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省际间运输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5天。

申办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和准运证存根必须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三年。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运输过程中准运证必须随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只能一次有效使用,并严格遵守准运证上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无准运证运输是指: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超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的部分;

(三)未运至准运证规定的到货地进行销售的;

(四)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五)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应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更换准运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有权进行检查,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要予以保护,不得扣留。非法扣留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被委托签发准运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按照《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按本办法审查申办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证条件,办理准运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准运证的,其准运证视为无效,并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批准人对经办人上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而签发准运证的,或者违反本办法擅自要求经办人办理准运证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批准人利用办理、签发准运证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4年发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规定》(国烟专[1994]第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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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将军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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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