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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成立于2009年9月11日,是由浙江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浙江省长三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鲍健强教授等法人、自然人自愿发起成立,经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依靠浙江省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人会员进行行业规范、咨询服务、信息交流、专业培训、法规宣传、编辑信息等活动,为推进浙江省再生资源服务,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协会接受浙江省供销社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确保本协会的社团性质。

(二)组织行业调查,掌握行业发展现状,就涉及企业改革发展和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推动组织、建立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收集整理再生资源信息,定期发布再生资源市场形势分析,行业发展趋势的预测与预报,在行业相互配合形成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五)本协会组织进行经济理论研究、技术开发,提出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建议,为会员提供相关政策法律、培训、咨询服务,组织工作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应用再生资源的研究成果,帮助会员运用新的经营理念、方式和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拓展业务、提高经济效益。

(六)承担行业自律职能,组织制定本行业经营规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编辑会刊,搞好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提高本行业的业务素质和人员素质,树立本行业的新形象。

(七)作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再生资源生产、经营、加工、科研进行管理。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协会章程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英文译名: zhejiang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缩写ZRR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为浙江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贸易企业、利用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技企业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科研机构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和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发挥在政府与协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办会方向,探索适应市场需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实现依法设立、按章办会、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办会方针,建立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收集、传递省内外再生资源各种相关信息,出版再生资源刊物和资料,建立和管理网站。宣传国家有关再生资源行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再生资源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社会和政府支持,促进行业发展。

(二)受政府再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相关法规、条例、办法、政策、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商品标准、市场准入标准、职业准入标准、行业体系建设标准等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规划、设计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依法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开展再生资源行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或参加行业关于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动态、省内外与国内外发展趋势、进出口动态等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法令条例提出建议,争取国家对行业给予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四)承接再生资源等相关课题研究,组织或参加各种技术经济评价,开展各种技术评价的咨询诊断等活动,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开展行业内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和再生资源特有工种劳动技能鉴定工作,促进人才交流。

(六)组织再生资源商品交易、国际交流、专题研讨、技术推广、会员间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不断拓展省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培育大市场,开创新业态,发展新产业,建设新体系。

(七)实施品牌战略推进,促进企业创新,产学研贸相结合,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

(八)代表行业权益,反映会员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努力为会员单位反映和解决实际问题。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守法经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组织进行检查、评比等活动,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再生资源市场不断规范化。

(九)指导、服务、协调各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工作,促进协会之间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联合。

(十)接受政府部门及其社会团体和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浙江省境内注册的合法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在再生资源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诚信声誉和影响力。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简介;

(二)经调查核实、履行登记后,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并根据章程提出处理意见,经理事会表决,予以相应处罚;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财务报告及经费管理办法;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变更及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供销社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专职人员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六)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见;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日常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召开两次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再生资源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供销社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省供销社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因工作需要设执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执行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和执行会长工作。特殊情况下,受会长、执行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搞好理事会日常事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行业协会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吸收社会名人、学者、行业专家、企业家等成为理事会荣誉成员。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支持有实力的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及社会上的单位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工作任务的费用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实体及分支机构上交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核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

(一)办公费及差旅费开支;

(二)召开会议或举办各种活动的费用开支;

(三)聘请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酬;

(四)编印、订阅有关刊物、资料及宣传广告费用;

(五)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要求与接管人员办理账目清理交接手续后方能离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性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财务审批。本协会的各项经费支出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供销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协会章程修改方案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程序

第四十三条 协会变更名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与现有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重复交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申请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浙江省民政厅提交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协会申请变更(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时,都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资料。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供销社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供销社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供销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经协会发起人会议讨论修改,并提交 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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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3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