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统计局 |
释义 | 内部机构(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四、综合统计处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六、工业统计处 七、能源统计处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九、服务业统计处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十一、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十二、财务基建处 十三、人事处) 机构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代管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的职责。 (三)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职责。 (四)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管理方面的职责。 (五)加强农村统计方面的职责。 (六)加强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起草有关统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和统计中介机构的社会经济调查,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地、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省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重大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粮食、能源、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 (六)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总统计师;负责管理设在各地的省属调查机构;组织指导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级和省级统计事业经费;配合职改主管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省外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部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管理局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政务信息、车辆保障、政府采购等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财产等后勤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办公自动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挂统计稽查室牌子)。 组织起草有关统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管理民间和涉外社会调查事务;负责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受理、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指导和规范统计中介机构发展。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组织协调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经济、社会、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与贯彻实施,研究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组织管理全省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地、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综合统计处对全省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宏观决策咨询建议;管理全省宏观统计数据和综合统计数据库,参与评估审核重要统计数据;整理、提供全省经济、社会、科技综合性统计资料,编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组织统计新闻发布工作,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信息。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省及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和资产负债核算;组织开展全省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开展所有制经济成份、产业经济核算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财政、金融、保险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工业统计处工业统计处(挂农村统计处牌子)。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农村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工业、农村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各地粮食生产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能源统计处组织实施全省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省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全省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和市政公用事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省批发零售贸易业、饮食业、交通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和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开展人口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平安浙江”建设群众安全感等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社会和科技统计处组织实施全省社会和科技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开展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力、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等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财务基建处管理中央、省级统计事业经费、专项资金和省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财务规章制度,负责财务审计工作;指导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 十三、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属调查队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市统计局正、副局长、总统计师;组织指导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与职务评聘工作;组织管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编制及分管范围一、人员编制省统计局行政编制8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2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部分领导分管范围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分管综合统计处、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副局长1:分管工业交通统计处、普查中心,协助金汝斌分管综合统计处。 副局长2:分管人口和就业统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统计教育发展中心,联系局工会、共青团工作。 副局长3:分管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财务基建处、计算中心、印刷厂。 总统计师:分管统计设计管理处、国民经济核算处、统计研究与信息发布中心、民生民意调查中心,联系省统计学会。 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统计稽查室)、监察室。 副巡检员:协助分管人事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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