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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释义

简介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5年。成立之初,由省计经委主管,2000年,省计经委机构改革,省政研会归并到新组建的省经贸委主管。2006年8月,经浙江省编办同意,省政研会划归省委宣传部管理,更名为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同时增挂省委宣传部舆情信息中心牌子。

领导机构

浙江省政研会现设常务理事52名、理事84人。会长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常务副会长由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副会长由以下部门的有关在职副厅级领导及两家企业董事长担任,即: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研研究室、省教委、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农办、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万向集团、飞跃集团。

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机构设置

2006年8月,浙江省编办批复同意省政研会正式编制为8人,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配处级领导职数2名。2009年1月,浙江省委组织部正式批复:同意浙江思想政治工作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目前,省政研会有直属会员单位180多家。同时,经省民政厅同意,浙江省政研会成立下属分支机构----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非公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及企业文化建设的推进工作。

机构职能

按照章程规定,省政研会的职能主要有:

(一)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以改进创新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为出发点,研究重大问题、交流工作经验、畅通社会舆情、研判思想动态,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加强社会舆情的汇集和分析,调查了解社会成员思想动态以及宣传文化领域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

(四)总结推广宣传思想工作创新经验,评选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五)协助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单位和个人;

(六)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

(七)组织开展与外省、市、自治区的工作交流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八)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办好本会会刊。

主要工作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1985年建会以来,始终遵循研究工作所倡导的“三为主”原则,在省委宣传部的正确领导下,紧密围绕浙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创新研究与实践,努力推出有深度、有分量的调研成果,精心组织有良好社会效益的活动,较好地发挥了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注重调查研究,力求出精品。浙江省政研会视调查研究为政研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结合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反映出的不同特点,认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和研究,为思想政治工作实现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思想政治工作在中国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发挥政治优势提供服务和保障。先后组织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党建工作调查;转制企业党建工作调查;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定位调查;进城务工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调查;国有企业与非公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对比调查;企业文化软实力调查;多样化形态下人们思想变化及思想政治工作跟进状况调查等等。上述调查报告有的省委领导作了批示,有的获得了中研会优秀研究成果,有的在全国研究性刊物上发表,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体现时代性要求作出了积极努力。

强化服务意识,力争上水平。浙江省政研会坚持以“三贴近”的要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积极探索为基层服务的途径,不断提高服务基层的水平。近年来,政研会始终坚持了一些形之有效的载体,使基层单位受益,使政工干部受益。

坚持开展先进典型的推荐表彰,不断激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的热情。从1985年政研会成立迄今,坚持牵头做好由宣传部、组织部、省总工会、经贸委四家单位联合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双优”工作,坚持开展政研会集体和个人的表彰以及优秀研究成果评选,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了一个相对有效的评价机制。

坚持创造交流学习的有效平台,积极为政工干部开阔眼界、提升素质服务。近年来,先后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约20期,受益近2000人。除每年组织各级会员单位赴省外学习考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经验外,还先后赴欧洲、澳洲以及台湾地区考察企业文化建设,受到基层单位的欢迎。

推进企业文化,力促创品牌。积极培育和建设富有浙江特色的企业文化,推动浙江经济和文化相得益彰。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承担全省“企业文化师”岗位资质培训,并取得了参加全国统考100%的合格率。探索运用多媒体等新型手段,进行企业文化典型宣传,编辑出版的《企业之魂----前进中的浙江企业文化》光盘,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深入探究企业文化在推动浙江经济企稳回升中的软实力作用,举办“共克时艰保增长,振奋精神促和谐”浙江企业文化论坛,命名表彰一批企业文化示范点、品牌文化建设优秀企业,并首次授予25位企业家 “企业文化建设突出贡献人物”称号,推动企业文化为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

研究会章程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浙江省政研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紧密结合浙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方法和途径,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方针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各个方面,作为衡量和检验思想政治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尺度,使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站在时代的前列,永葆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着眼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提高群众、服务群众,把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文明素质,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积极引导干部群众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服从服务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浙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根据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改革发展稳定的新要求和干部群众的新期待,强化创新意识,弘扬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五)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立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融入人民群众创造美好未来的火热生活,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特点和接受规律,系统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领导,同时接受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本会是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以改进创新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为出发点,研究重大问题、交流工作经验、畅通社会舆情、研判思想动态,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加强社会舆情的汇集和分析,调查了解社会成员思想动态,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反映,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

(四)总结推广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经验,评选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五)协助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单位和个人;

(六)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培训干部,提高干部素质;

(七)组织开展与外省、市、自治区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八)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办好本会会刊。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省直厅(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市、县(市、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其它相关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及其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及其研究有主管部门及专人负责。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正式行文批复并知照各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培训和会议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及舆情动态,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研究成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认理事会组成;: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每四年进行一次理事会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省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本会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选。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一般为在职领导,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任期超过两届的,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本会常务副会长、会长和省委宣传部汇报、请示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本会常务副会长、会长和省委宣传部批准;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除会长、常务副会长外,实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制,即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自行免除,由原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所在单位另推荐人选继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财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所有经费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委宣传部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委宣传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 1月省政研会第九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会对外交往中称"浙江省企业文化建设协会"(Zhe jiang Association Enterprises Culture Construction),英文缩写为ZJAE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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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