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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释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坐落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379号。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坐落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379号。

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主要职责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包括: (1)刑事案件侦查权。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公诉权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及提出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侦查活动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力,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中在搜查、扣押、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环节上的违法乱纪情况,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5)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有要求其纠正的权力。对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决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刑事处罚权(抗诉权同时也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包括判决、裁决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目前其主要内容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8)职务犯罪预防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处职务犯罪同时,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相关信息,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现任领导

陈云龙检察长

陈云龙,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浙江杭州人,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77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国家安全厅厅长、党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党组书记。

何永星副检察长

何永星,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浙江乐清人,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现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曾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侦查局副局长、政治部副主任、刑事检察处处长、贪污贿赂侦查局局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庄建南副检察长

庄建南,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上海市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现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浙江省第十届政协委员、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曾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审查起诉处处长,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刘建国副检察长

刘建国,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河北南皮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现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曾任宁波市国家安全局局长、党委书记,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刘晓刚副检察长

刘晓刚,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河南邓县人,1971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现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曾任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经济检察处处长、贪污贿赂侦查局局长,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长、党组书记。

顾雪飞副检察长

顾雪飞,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海盐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曾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处处长、政治部副主任、公诉处处长,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宋涛纪检组长

宋涛,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莒南人,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曾任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舟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处处长,省审计厅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专员。

张雪樵副检察长

张雪樵,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湖州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2004年6月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曾任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民革湖州市委副主委、主委,湖州市政协副主席。

任国 政治部主任

任国,男,1953年10月出生,山东沂南人,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现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曾任杭州汽轮机厂工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处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副科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科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检察员,义乌市政府副市长(下派挂职锻炼),浙江省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王祺国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祺国,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浙江奉化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曾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检察长致辞

亲爱的网民朋友:

欢迎您登录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普通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对侦查、审判、监管等执法、司法活动进行诉讼监督等职责任务。

浙江省检察机关1978年6月恢复重建以来,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指导,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认真查办、积极预防各类职务犯罪,不断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政协民主监督,离不开全省105个检察院和7000余名检察干警团结拼搏、奋发进取,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当前,伴随着我省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进程,检察工作正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上。全省检察机关要牢记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更加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紧紧围绕省委“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目标化为总抓手,以推进创新强检为动力,以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基础工作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为保障,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持续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检察事业只有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新时期、新形势的挑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网站正式改版开通,就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通过这个窗口,进一步加深对浙江检察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加强对浙江检察工作的监督,积极为我们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我们将依靠你们的监督与支持,努力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谋划和改进检察工作,真正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切实发挥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应有作用!

期待您的再次访问!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云龙

隶属基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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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地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文三路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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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0: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