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赵立春 |
释义 | 其他赵立春赵立春 1965年12月生,吉林伊通人,大学文化,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庭长,审判员。1992年7月在《吉林法院通讯》首次发表《桥下落不明人的离婚条件》,1993年在《审判纵横》发表《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几点探讨》,1994年在《当代法学》发表《试议行政机关举证责任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1995年5月参加编撰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审判管理操作规范》一书,1995年9月参加编写由吉林省检系院出版的铜法保密通论》一书。1995年10月参加吉林省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其论文《论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及对策》获二等奖、1996年3月在《审判纵货》上发表《试论侵权行为人死亡后的民事责任》,1996年3月在《行政与法》上发表《试论村民委员会的越权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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