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罢工权 |
释义 | 定义罢工权又称“罢工自由”或“团体组合权”。受雇人(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依法获得的在劳动争议不能解决时可用罢工的方式以对抗的自助性权利。西方国家的法律认为这是工人及其组织为为了护卫自身经济、社会利益而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 罢工的历史发展第一次罢工罢工并非现代人所创的概念,早在公元前12世纪,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三世在在位期间,皇家墓园的工人就发起了罢工,这被历史学家公认为世界上第一场罢工,显示工人阶级首次获得重视。该事件被详细记载在莎草纸上,保藏于意大利的都灵市(Turin)。 发展在整个19世纪(经常也在以后),在大多数国家中,罢工是非法行动,从而至少含蓄地地表示对国家的一种蔑视,罢工经常构成工人阶级不满的比较普遍的爆发的一部分。 现代罢工大多由工会组织,是反对雇主提出的政策。非工会组织的罢工可能是因为工会并不认同罢工策略,也可能是因为工人根本没有联合组织。很多国家都未保障无组织罢工的法律权利。也有国家规定罢工必须经过工会正式投票表态,才能合法地进行。英国就是其中一例。 罢工的工人群众可能会聚集在工作场所外面,劝说其他同僚参与罢工,或尝试阻止雇主与客户的交易来往。零售或服务行业的罢工称为“罢市”。另一种罢工方式是工人留守在工作场所内,但拒绝工作或离开。 也有罢工工人会以只完成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以示抗议,此方式称为“怠工”或“按章工作”。例如,工人可能会格外严格地执行所有安全守则从而减低工作效率,或者拒绝超时工作。这些罢工方式在部分国家是被劳工法律明确禁止的。 在学校内,学生集体拒绝上课的行为称为“罢课”,教师集体拒绝教课则称为“罢教”。 罢工者可能都属于同一个劳工组织、同一个雇主、同一个工作单位;也可以是整个行业、城市甚至国家的工人进行集体罢工,有的罢工会与学生罢课一起进行。 也有员工集体请病假以示抗议的罢工方式。而所谓“绝眠罢工”则是指工人不睡觉地持续工作,以耗尽体力而无法工作的罢工方式。 案例2005年12月20日,美国纽约公交系统工会属下3.4万多名员工在与市政府雇佣合同谈判破裂后开始大罢工。数以百万计的纽约市民冒着严寒步行上班。12月22日,在受到当局“逮捕工会领导人”的威胁后,纽约交通工人工会领导人投票决定结束长达三天的交通大罢工。 中国第一次罢工高潮1922年1月起开始了中国第一次罢工高潮。这个高潮一直到1923年2月才告终结。持续了到13个月之久,大小罢工当在100次以上,参加人数当在30万人以上。我们先来叙述这个罢工高潮的总形势。 1922年1月,香港海员大罢工是高潮的第一怒涛,接着就是长江海员罢工和上海邮差罢工与日华纱厂罢工。五月,全国劳动大会后,广州发生盐业工人罢工,上海日华纱厂继续发生罢工,澳门全体华人发生总罢工,于是高潮又起了一个波峰,至六月而低落。7月,汉口钢铁厂发生罢工,工潮又高涨,此时劳动立法运动普及到全国,工人阶级有了一个目前的斗争纲领,更推进高潮上升。首先表现在8月的长辛店铁路工人罢工,接着是汉阳兵工厂罢工,上海丝厂女工罢工。从此以后,因长辛店罢工的胜利,影响波及北方各大铁路与两湖,高潮的趋势更加奔腾澎湃。九月粤汉铁路武长段再次罢工,京奉铁路山海关罢工,安源煤矿罢工,汉口扬子机器厂罢工,10月京奉铁路唐山罢工。至10月末,开滦五大煤矿大罢工,而工潮达到最高峰。开滦罢工失败,工潮已开始表示低落的征兆。上海方面所谓金银业,日华沙厂,英美烟厂工人三角同盟罢工,就一败涂地,工潮在上海表示先退。虽然如此,但在北方各大铁路与两湖,工潮仍回旋荡漾于铁路方面,10月发生京绥铁路车务工人罢工,12月发生正太铁路石家庄罢工,次年1月发生津浦路浦镇罢工,次年1月发生花厂罢工,英美烟厂再次罢工。湖南方面发生水口山铅矿罢工。粤汉铁路武昌段第三次罢工。武汉方面,11月发生汉口英美烟厂罢工,直到1923年2月,京汉铁路大罢工爆发,发生“二七”惨案,为这次罢工高潮最后的一个怒涛。从此以后,中国职工运动暂时进入消沉期了。 有关罢工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规定我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罢工自由权,但1982年的宪法完全取消了该规定。 目前我国的规定是,《工会法》: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这些年来,企业中发生的罢工问题,一律根据《工会法》解决。 部分禁止的国家部分国家明确禁止所有公共事业的员工参与罢工。美国《铁路劳工法案》明确限制了航空和铁路业员工可以合法进行罢工的场合。美国《家国劳资关系法案》则容许罢工,但也禁止了某些罢工可导致国家危机的行业,如公共运输工人及公务员。 完全禁止罢工的国家专制集权国家大多完全禁止罢工。一些官僚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如前苏联或毛泽东逝世前后的中国(中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包括罢工自由),视罢工为反革命行为,被一律禁止。这是由于共产党单方面声称其能够彻底代表“工人阶级”,因此工人无罢工的必要。这实际上是一种对“工人阶级”的概念性的误解所造成的。在政治意义上,作为国家主人的“劳动者”是相对于剥削者而言的,除剥削者外都是劳动者;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表明的是一种政治体制而不是劳动关系。政治上的“劳动者”和“工人阶级成员”的身份与劳动法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份是不能等同的。任何人是否具备工会会员的资格都不会影响其政治身份,而不应当以其政治身份来充当和取代工会会员资格。因此,作为雇主相对人的劳动者是弱者,需要组织团体即工会来依法维权。故工会会员仅限于作为雇主相对人的劳动者。作为领导阶级的成员,与被领导阶级相对的关系中不是弱者,也不需要有工会这种组织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是作为雇主的相对人而不是以领导阶级成员的身份而存在的,所以,不应当以政治上的“劳动者”和“工人阶级成员”作为工会会员的资格标志,更不能认为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理人具有工会会员的资格。因此,中国时有因劳资纠纷等问题产生的罢工,而政府也懂“苛政猛于虎,必被覆舟”的道理,故对此并不十分严格进行监察。其它某些国家,如墨西哥,罢工虽不违法但会受到政府的严密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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