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杖刑 |
释义 | 基本信息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参见"五刑"。 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解释基本解释: 1.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参见"五刑"。 分开解释 杖 zhàng 【动】 (形声。从木,丈声。本义:执;持) 同本义〖hold;grasp〗 杖,持也。——《说文》 王左杖黄钺。——《书·牧誓》 杖剑从之。——《汉书·韩信传》 杖斧。——《汉书·武帝纪》 又如:杖斧(持斧以为威权);杖楫(持杖);杖斧之臣(掌握兵权的武臣);杖策(执马鞭);杖节(执持旌节) 通“仗”。凭倚;依靠〖relyon〗 杖信以待晋,不亦可乎?——《左传·襄公八年》 近臣已下足杖矣。——《汉书·李寻传》 仗父兄之烈。——《资治通鉴》 仗舟楫。 仗汝扶持。——清·袁枚《祭妹文》 又如:杖力(依靠武力);杖仁(依仗仁德);杖任(依靠,信任);杖威(凭恃权威);杖信(凭靠信义) 用棍子打;拷打〖flogwithastick〗。自隋开皇新律始定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棒抽击人的背、臀或腿部 尝受守杖。——明·高启《书博鸡者事》 杖汝。 杖之百。——《明史》 予之杖。 宰严限追比,旬余,杖至百,两股间脓血流离。——《聊斋志异·促织》 杖其背。——明·高启《书博鸡者事》 杖杀其父 又如:杖楚(以棍棒拷打);自杖三十;杖牛(打春牛);杖徒(五刑之。用大竹板、棍棒、荆条抽打犯人背部);杖钱(给施杖刑衙役的贿赂钱);杖刑(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拷打犯人);杖治(以杖刑治罪) 拄着〖support〗 必操几杖以从之。——《礼记·曲礼上》 杖名齐其心。——《仪礼·丧服》 杖汉节牧羊。——《汉书·苏武传》 遥望老子杖藜而来。——《中山狼传》 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礼记·王制》 刑 xíng 【动】 同本义〖kill;cut;dig〗 利用刑人。——《易·蒙》。注:“兑折为刑。” 刑人之父子也。——《吕氏春秋·顺说》。注:“杀也。” 杀戮之谓刑。——《韩非子·二柄》 阴为刑。——《易·本命》 阴将始刑。——《吕氏春秋·音律》。注:“杀也。” 刑人如恐不胜。——《史记·项羽本纪》 刑马作誓。——南朝梁·丘迟《与陈伯之书》 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史记》 又如:刑牛(古代盟誓时作牺牲用的牛);刑牲(古时为了祭祀或盟约而杀牲畜);刑马(古代结盟要杀马歃血,立誓为信,称“刑马”) 惩罚〖punishtorture〗 刑其长吏。——《史记·陈涉世家》 五人之当刑。——明·张溥《五人墓碑记》 彼于刑者。——清·方苞《狱中杂记》 从而刑之。——《孟子·梁惠王上》 又如:刑吏(行刑的吏卒);刑民(受刑之民);刑臣(古时指受过宫刑的阉人。即后来的宦官,太监) 征讨〖goonapunitiveexpedition〗。如:刑殄(征讨消灭) 刑 xíng 【名】 以五刑纠万民。——《周礼·大司寇》 刑者,恶之末也。——《管子·心术》 五刑者,五常之鞭策也。——《白虎通》 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说苑·政理》 严断刑罚。——《左传·昭公六年》。疏:“对文则加罪为刑,收赎为罚。散则刑罚通也。” 论其刑赏。——诸葛亮《出师表》 怒而滥用刑。——唐·魏征《谏太宗十思疏》 因摸地上刑械。——清·方苞《左忠毅公逸事》 又如:死刑;徒刑;刑均(受到同样的刑罚);刑劫(滥用刑罚。刑,刑罚;劫,挟持);刑杖(刑具,行刑用的棍棒) 通“形”。形容,形体〖appearance;body;form〗 死生因天地之刑。——《国语·越语》 夫谅彊之国,必先争谋、争刑、争权。——《管子·霸言》 凡乱者刑名不当也。——《吕氏春秋·正名》 通“型”。法式,典范,榜样〖form;sample〗 刑于寡妻。——《孟子·梁惠王上》 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诗·周颂·我将》 贱有实,敬无用,则人可刑也。——《管子·侈靡》 星相术语〖termofastrology〗。如:刑克(刑妨,刑蹇。谓三刑,五行相克);刑害(三刑六害的合称);刑冲(指地支中相妨害的两类情况) 刑具〖instrumentoftorture〗。如:动刑;上刑;大刑 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杖刑中国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见五刑)。杖刑的起源甚早,《尚书·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说法,意即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时,才把杖刑列入刑书,作为一项正式的刑罚手段。梁颁有“□杖令”,规定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隋书·刑法志》)。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赎杖刑。 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于隋。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用它作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称:“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辽国杖刑,据《辽史·刑法志》记载,其数目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即用熟皮合缝,装沙半斤,长六寸,广二尺,加一尺许木柄,对犯罪者击打。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剑击背,其数自十五至三十。又有铁骨朵杖人的方法,铁骨朵是以熟铁打成八片虚合,用三尺长的木棍作柄,杖数为五至七下。金国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荆臀”(《大金国志·熙宗纪年》)。金熙宗皇统(1141~1149)时,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后因脊近心腹,遂禁击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为差。除讯杖外,皆臀受。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杖以大荆条为之,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三分二,小头径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袭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时改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废。 手艺和技巧三百六十行中没有这一行,但这一行绝对是靠手艺吃饭的。笞杖在手,生杀、轻重仅在一念之间。于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门学问。李伯元《活地狱》第九回提到此事: 从来州县衙门掌刑的皂录,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预先操练熟的。有的虽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伤;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见皮肤红肿,而内里却受伤甚重。 有人说,凡为皂录的,预先操练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块豆腐,摆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响声,不准打破;等到打完,里头的豆腐都烂了,外面依旧是整整方方的一块,丝毫不动,这方是第一把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晓得自己理屈,今日难免责打,不惜花钱给这掌刑的…… 这样一来,掌握这种高超本领的人,不仅能够顺利完成笞杖任务,而且可以执法违法,从中渔利。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罚分考十四》记载,明代厂卫负责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训练时,先用皮革绑扎成两个人形,一个里面放上砖头,一个外面包上纸,然后再给他们穿上衣服,让校卒对他们行杖。放砖头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轻内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轻,衣服也不要破损,但里面的砖头要打碎。包纸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重内轻”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重,但里面包裹的纸不能损伤。行杖要达到这样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狱中杂记》中曾记载着他在刑部监狱中亲眼看见的一件事:有三个犯人遭受同样的杖刑,为了少吃点苦头,他们事前都贿赂了行杖的差役。一个犯人送了三十两银子,被稍微打伤一点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个犯人送了一倍的银子,只打伤一点皮肉,不到一个月就好了;第三个犯人给了一百八十两银子,受刑后当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显然,有钱人犯错误,只要打点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们,老钱见不着几个,到头来犯点错误,使不上银子,一准落得被狠揍一顿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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