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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巴塞尔公约亚太地区协调中心
释义

中心简介

亚洲太平洋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Asia-Pacific Regional Center for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Training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简称亚太中心,是根据《控制危险废物产生及其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于1997年批准建立的,以虚体形式挂靠在清华大学由环境保护部直接管理运行。亚太中心是在1993年6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成立“中国有害废物管理和处置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的基础上成立的。

2007年,亚太中心全称改为巴塞尔公约亚太地区协调中心(Basel Convention Coordinating Centr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承担巴塞尔公约确定的区域中心和协调中心的职能。亚太中心是全球14个巴塞尔公约区域和协调中心之一。

2009年5月,亚太中心被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为全球8个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之一。2009年11月,亚洲区域3R论坛正式启动,亚太中心为其发起单位之一。2010年5月,亚太中心获准成为“解决电子废物问题倡议(Solving the E-waste Problems, StEP)”东北亚区域联络点及其理事单位。2010年11月,环境保护部和清华大学共同签署了《关于开展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战略研究的合作协议》,充分发挥清华大学技术和人才培养的优势,促进亚太中心的发展。

2011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代表中国政府与代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的巴塞尔公约秘书处的代表Katharina Kummer Peiry执行秘书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关于建立巴塞尔公约亚洲太平洋地区培训和技术转让区域中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对中心的法律地位、职责活动、议事规则等重新进行了定位。其中第二条、第三条中规定,中心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治机构,具有签订合同、获取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为能力;第五条规定,中心应享有与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国际组织同等的税收待遇;第十条规定,中心的工作语言应为英语和中文,与秘书处之间的通讯应使用英文。另外,中心还适用《特豁公约》规定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条款。

《框架协议》明确了东道国政府对中心的贡献及其角色。其中第六条规定,政府应通过环境保护部协助中心独立行使其职责;第八条规定,政府应指派主管部门或委员会来筹集和协调其对中心的投入。

中心指导委员会将根据《框架协议》第八条的规定建立,由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4名中心服务缔约方的代表组成,对中心运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中心主任将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由主管部门与秘书处协商后委任,主任负责制定中心工作计划、报告活动进展、委任职员以及制定和实施项目和战略等。

中心职能

一、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的职能

区域中心的职能作用是通过环境友好管理的能力建设活动,协助各区域内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实现《公约》的各项目标。

区域中心的核心职能为:

提供培训

促进技术转让

提供信息

提供咨询服务

开展宣传活动

职能说明如下:

(a) 筹备和举办对危险废物实行无害化环境管理、转让无害环境技术和尽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废物的生成领域内的培训方案、讲习班、研讨会和相关项目,同时特别侧重对培训人员自身的培训;

(b) 确定、制定和增强本区域内危险废物无害化环境管理或尽最大限度减少其生成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机制;

(c) 收集、评估和向本区域内的缔约方和向秘书处传送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领域内的信息和资料;

(d) 收集涉及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无害化环境管理和尽最大限度减少其生成方面的新的或业经实践检验的无害化环境技术和专门知识,并在收到请求时向本区域各缔约方提供;

(e) 着手并保持定期交流《巴塞尔公约》条款方面的信息,并在国家和区域两级建立信息交流网络;

(f) 举办有助于在本区域内实现这一领域内的目标的会议、研讨会和工作访问;

(g) 按要求就危险废物无害化管理或尽量减少其生成事项、《巴塞尔公约》条款的实施及其他相关事项向本区域各缔约方和非缔约方提供协助和咨询意见;

(h) 提高公众意识的宣传活动;

(i) 鼓励采取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实行无害化管理和尽最大限度减少其生成方面的最佳办法、做法和方法,例如可通过举办个案研究和试行项目来开展此方面的工作;

(j) 与联合国和其所属机构、特别是环境署和各专门机构、并与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工业界和非政府组织、并酌情与任何其他组织开展合作,协调以及制定和实施与《巴塞尔公约》条款有关的活动和联合项目;

(k) 在各缔约方所核准的总体财务战略框架内,制定各中心的可持续性财政战略;

(l) 为调集人力、财力和实物资源而开展合作,以便在接获请求时,努力满足本区域内缔约方遇到无法单独解决的事件或事故时的紧迫需要;

(m) 履行《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在其决定中或本区域各缔约方依照此种决定赋予区域中心的任何其他职能。

二、 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的职权范围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2条第4款规定,区域或次区域中心应提供能力建设和促进技术转让,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缔约方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义务。

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SC?2/9号决定规定,中心开展的活动应遵循技术援助和无害环境技术转让指南,该指南载于缔约方大会第SC 1/15号决定的附件和本附件附录中。应优先考虑提供与第SC-1/15号决定附件所载的技术转让和无害环境技术转让指南第10段所列领域相关的技术援助和无害环境技术转让。

三、部校协议规定的中心职能

《关于开展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战略研究的合作协议》(简称为“部校协议”)规定的中心职能:

实施全国危险废物管理培训,提升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运营水平;

开展全国危险废物战略研究,加强对地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指导;

推动与危险废物相关的国际公约、管理战略和政策研究。

发展历程

1993年6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司环人改[1993]025号,批准在清华大学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设立中国有害废物管理和处置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

1995年9月18~22日在日内瓦召开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在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建立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管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废物产生减量化的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

1996年2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控固函[1996]011号,批准亚洲太平洋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和技术转让中心成立会议筹备领导小组,国家环境保护局王扬祖副局长任组长。

1996年7月7~9日,关于建立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培训及技术转让区域中心的亚太区域咨询会议在清华大学召开,一致同意在现有的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及技术转让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亚太区域中心,并记录在会议最终报告上。

1997年5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发文给清华大学要求清华大学提交亚洲太平洋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组建方案。

1997年6月16日,清华大学清校发字(97)第16号,发函至国家环境保护局申请批准关于《亚洲太平洋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组建方案。

1997年10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1997]669号批准了清华大学《关于亚洲太平洋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组建方案》,批准了中心的职能和运行方式。

1997年11月11~13日,亚洲太平洋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第一次指导委员会会议在清华大学召开,标志着中心正式成立。

1998年9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298号《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挂牌单位调整的通知》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中国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设在清华大学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亚洲太平洋地区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技术转让中心,设在清华大学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

1999年12月4日,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法律地位第一次咨询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李金惠代表区域中心参加了会议。

2000年8月10~11日,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法律地位第二次咨询会议在巴西萨尔瓦多召开。李金惠被提名参加。

2002年4月4~5日,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法律地位第三次咨询会议在埃及举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马鸿昌、禚壮,清华大学/亚太中心的郝吉明、李金惠参加了会议。

2002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区域中心职能的决议。

2007年11月,亚太中心被提名为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

2009年5月,亚太中心被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为全球8个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之一。

2009年11月,亚洲区域3R论坛正式启动,亚太中心为其发起单位之一。

2010年5月,亚太中心获准成为“解决电子废物问题倡议(Solving the E-waste Problems, StEP)”东北亚区域联络点及其理事单位。

2010年10月,环境保护部和清华大学共同签署了《关于开展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与战略研究的合作协议》,充分发挥清华大学技术和人才培养的优势,促进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发展。

2011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代表中国政府与代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的巴塞尔公约秘书处的代表Katharina Kummer Peiry执行秘书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关于建立巴塞尔公约亚洲太平洋地区培训和技术转让区域中心的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

执行秘书

李金惠教授,1997年获得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博士学位。1997年开始执教于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作为博士后,副教授,教授。

研究领域包括:电子废物和危险废物资源化技术;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政策与管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和土壤污染治理技术。

现任巴塞尔公约亚太地区协调中心执行秘书,该中心是全球14个《巴塞尔公约》区域中心之一。此外,还兼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固体废物分会副主任委员/专家组组长,亚洲3R区域论坛附属专家委员会委员,斯德哥尔摩公约消除多氯联苯网络(PEN)顾问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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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