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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曾锦城
释义

人物简介

曾锦城,男,原系河南省周口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曾锦城据传是清代名将曾国藩的后裔,1 945年生于湖南,1968年毕业于湖南大学土木系,25岁时就设计出中国第二大石拱桥——浒湾大桥,大学毕业后,曾锦城从养路工、技术员做起,先后担任过河南省新县公路段段长、许昌地区交通局副局长、河南省交通厅厅长、周口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等职。曾锦城在河南省交通厅任职期间,为解决河南交通的路少、路况差等瓶颈问题,带领全省交通系统风风火火建公路,并推动了该省高速公路的起步,树立了“实干家”的形象。他首创的“养路费大包干”方法,至今河南省交通系统仍在沿用。

事实认定

1989年9月至1996年2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河南省交通厅厅长和周口行署专员职务之便,先后在其办公室和住处内,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37次。收受人民币14.5万元,美金0.95万元以及录相机、空调、电视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价值人民币8.7万余元。

办案经过

1996年5月3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曾锦城受贿案立案侦查。

1996年10月28日侦查终结,移送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所收受赃款、赃物除案发前曾锦城主动退回人民币0.9万元外,其余在案发后全部被追缴在案。

判定结果

1997年10月6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锦城身为领导干部,目无国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顶风作案,依法应予从严惩处。但鉴于其在案发后能主动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所受贿赂已全部追退,尚未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1、被告人曾锦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全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一审判决后,曾锦城认罪服刑,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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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8: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