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责任制内阁 |
释义 | 责任制内阁形成于18世纪前期,初始于英国。是根据英国君主立宪制,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递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制内阁,即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制政府”。1937年以后,内阁这一名称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据。从此以后,这一形式,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成为这些国家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也称内阁责任制 由于英国首相身兼政府首脑、议会党团领袖和多数党领袖数职,手中握有行政和立法大权,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控制下院立法程序。通过控制下院本党议员控制下院、宣布提前大选等;而作为政府和内阁的最高首脑,首相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拥有各部大臣和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主持权、各项重大政策的决策权等等。 “内阁”是英文Cabinet的译名。原意为“内室”或“密议室”。某些国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政府的名称。在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内阁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某个政党单独组成,或由议会中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由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最初始于英国,有英王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在英王威廉三世时,枢密院与外交委员会已有内阁之称。1717年以前,内阁会议习惯上由英王主持,1717年之后,当时英王乔治一世由于不懂英语而不再主持内阁会议,于是内阁会议改由一名大臣主持,这样就产生了首相职务,并形成了英王不得参加内阁会议的惯例。这实际上是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在革命后对英王权力逐步限制和削弱。一般认为,正规的内阁制始于英国1721年成立的以罗伯特沃波尔(1676—1745)为首的内阁,在十九世纪中叶,责任制内阁在英国确立下来。但直到1900年,英国议会的布告中才第一次出现内阁一词,1937年通过的《国王大臣法》,内阁这一名称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据。内阁首相(总理)就是政府首脑。一般来说,所有政府大臣(部长)都是内阁阁员。但在英国,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通常由外交、财政、国防、内政以及大法官等主要政府大臣组成,并不包括所有的政府大臣。参加内阁的大臣称为阁员大臣,其余的政府大臣则称为非阁员大臣。 内阁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各国公众也常赋予它们以不同的名称﹐如英国首相在内阁会议前﹐与亲信或有资望的阁员﹐讨论重大方针政策﹐取得一致意见﹐以便向内阁会议提出。这种内阁中的“内阁”被称为“内内阁”或“小内阁”。在沃尔波尔执政时期就已出现过这种小内阁﹔1956年﹐英国首相R.A.艾登(1897~1977)为了应付苏伊士运河事件﹐和财政大臣﹑外交大臣﹑海军大臣也组织过这种“内内阁”。还有一种内阁﹐人们称之为专家内阁﹐又叫“人才内阁”。它由不代表党派的专家担任部分阁员组成﹐往往是在资本主义国家遇到政治﹑经济危机﹐组织政党内阁有困难的时候﹐让一些财政学家﹑经济学家等参加内阁﹑担任部长﹐企图以此渡过危机。例如古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时期,美国总统肯尼迪就曾借助这种内阁成功地应对了来自苏联的军事外交挑战。和这种情况相类似的还有“事务内阁”﹐它不是以政党为基础﹐而是以个人才能和地位等条件为基础﹐由国家元首指定人员组成。阁员包括无党派人士﹑专家﹐也包括不以党派关系参加内阁的政党成员。这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为应付政治和经济危机﹐在组阁困难时而采取的一种内阁形式。还有一种经常出现的名称﹐叫“过渡内阁”,又称“看守内阁”﹐这是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后﹑新内阁未产生前暂时维持日常工作的内阁。 责任制内阁与责任内阁制的区别最近,学生答题时常把责任制内阁与责任内阁制混淆,其实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责任制内阁出现在英国。根据英国君主立宪制,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递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制内阁,即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制政府”。由于英国首相身兼政府首脑、议会党团领袖和多数党领袖数职,手中握有行政和立法大权,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控制下院立法程序。通过控制下院本党议员控制下院、宣布提前大选等;而作为政府和内阁的最高首脑,首相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拥有各部大臣和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主持权、各项重大政策的决策权等等。 责任内阁制出现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临时约法》规定了国家政体形式为责任内阁制,在责任内阁制下,作为国家象征的元首—总统,只是处于“虚尊”地位,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的内阁,形式上虽由总统下令,实际上内阁不须听命于总统,它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对于内阁会议所决定了的政策也没有否决权;总统发布的法律文书必须经内阁副署,以此表明内阁对于全国国务负有责任,未经内阁副署而由总统发布之法律文书统归无效;如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后,内阁必须辞职,或由内阁提请总统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再由选举出来的议会决定内阁的辞职与否。因此责任内阁制下内阁与议会的关系,一方面是力谋两者的一致,另一方面两者亦互相制约。中华民国成立初期,采取这种制度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而设的。当今属于这类政体(也称议会制共和制)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家。 总之,前者是君主立宪制(政体)下政府的一种组织形式,而后者则是一种政体即议会制共和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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