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林业厅 |
释义 |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云南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具体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林业法律事务。 (二)拟定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批有关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以及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指导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林木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选育、审定和种质资源管理;指导监督造林绿化的检查考核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评价和统计;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和监督木材、竹材凭证采伐;管理和监督木材、竹材和松香产品凭证运输;指导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林地、林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或初审,以及监督、指导有关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指导、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五)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承担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协调武警云南省森林总队的有关业务工作。 (六)管理国家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组织、建立地州市县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经营利用;拟定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和珍贵树种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以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批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工作。 (八)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产和经营加工以及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油料、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实行宏观管理。 (九)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的研究、设计、预审和报批,指导林业基本建设。 (十)负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有关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厅机关和直属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二)管理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外经工作。 (十三)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和党群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云南省林业厅设办公室、造林绿化处(云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资源林政处、森林防火处(云南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科教与产业处、人事处等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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