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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成立于1994年7月,本协会是由在云南省境内从事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的行业社团组织。其业务主管部门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协会同时接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战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制定行规行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开展的业务范围是:协助政府起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调研,制定行规行约,培训咨询,承办政府委托事宜。协会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作为企业利益的共同代表,监理协会参与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等;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行业政策法规,为云南省建设监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目前,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有单位会员167家,入会比例达到90%以上,其中综合企业2家,甲级企业22家,乙级企业58家,丙级企业85家。会员单位中,绝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公司。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我省建设监理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繁荣建设监理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昆明市西昌路1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协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研究建设监理理论、方针、政策。

2、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制定建设监理法规和发展规划。

3、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委托的有关建设监理方面的工作。

4、制定建设监理单位及其成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5、研究、增进和增强会员的职业利益。

6、开展监理业务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7、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监理的管理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8、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人才,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9、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编辑出版《云南建设监理动态》传递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指导性文件、规定,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10、组织开展有利于建设监理行业公益事业的活动。

11、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社团联系,开展国内外交流和业务合作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由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及与工程建设监理有关的单位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监理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已取得政府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 协会会员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编印的刊物、信息和技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 决定协会重要活动事项;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 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经省建设厅同意省民政厅批准,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聘任;

(八) 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职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签署协会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协会会费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团体会员单位按资质等级交纳会费、其标准:甲级1500元,乙、丙级1000元。(注:本条已修改为甲级4000元,乙级3000元、丙级2000元,并经2004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2005年开始施行)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完全用于协会各项活动和公益事业,并遵循节约开支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管帐,管钱分开。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退

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省民政厅和省建设厅组织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在15日内,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厅及财务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报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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