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圆周假设理论 |
释义 | 英国研究者玛丽设法得到了32个夜盗犯罪人的详细资料。这些人在被抓住之前,每个人都犯下了5至70次不等的夜盗罪行。玛丽记录了这些犯罪人在作案时的居住地点和他们犯罪的地点,并给每个犯罪人分别画出一张图,标注出夜盗行为的位置和夜盗犯罪人家庭的位置。她把犯罪人居住地点和犯罪地点都标注在同一张A4纸上,最后,她发现:所有的犯罪都发生在犯罪人居住地的附近。据此,她提出了犯罪行为的“圆周假设”。 玛丽将这些犯罪人的情况全部标注在地图上,假定这些犯罪时由一个尚未被发现的单个人干的。并且找出两个相互之间距离最远的犯罪的位置。用这两个位置之间距离作为直径,可以画一个包括所有犯罪的圆周。这时她发现,这个犯罪人就居住在这个圆周里面,可能就靠近圆周中心的地方。 圆周假设提出后,得到一些研究的证实。有研究发现,80%的强奸犯样本确实居住在圆周内,60%以上的犯罪人就居住在这个大圆周半径的中心地区。 在英国,研究人员在研究系列强奸案时,坎特和拉金(Canter & Larkin,1993)运用了圆周假设(the circle hypothesis),将犯罪人分为“守候猎取者”和“流窜袭击者”两类。所谓犯罪圆周,就是一系列杀人案件中地理位置最远的两起案件连接的直线距离为直径,直线重点为圆心,一次形成的圆圈。“守候猎取者”就是那些作案者其居住地和活动区域都在这一圆圈内的犯罪人。相反,“流窜袭击者”通常离开住所到另一个地方去犯罪。圆周理论假定“守候猎取者”居住在他们的犯罪圆周内,而“流窜袭击者”居住在外面。仅有13%的英国系列强奸犯(n=45)在犯罪圆周外有住处。由于“流窜袭击者”都居住于圆周之外的假设并没有得到相当数量案件的证实,他们的研究从而得出推断,强奸犯像大部分犯人一样,是典型的“以家为中心者”(homecentric)。 然而,考克斯和欧文(Kocsis & Irwin,1997)警告说,这个结论的普遍性是值得怀疑的。在一项对澳大利亚系列犯罪的研究中,他们发现,有71%的强奸犯、82%的纵火犯和48%的夜盗都居住在他们的犯罪圆周内。美国联邦调查局却发现,51%的美国系列强奸犯(n=76)居住在他们你的犯罪圆周之外,76%的作案人住所位于根据他们的犯罪地点形成的凸起多边形的外面。奥尔斯顿(Alston,1994)在他关于30个英籍哥伦比亚陌生人系列性攻击案件的研究中,得到了类似于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结论;43.4%的犯罪案件中,圆周之中没有犯罪人的住所。之所以出现商数结论的不一致,主要是受到城市构建中的民族性差异性,街区的密集程度以及旅行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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