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预约定价安排 |
释义 | 一、预约定价安排的定义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达成的一致安排,其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 二、预约定价的适用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若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预约定价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企业完成续签工作。 三、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要求1、自主进行 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暂停、终止谈判。终止谈判的,双方应将谈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 2、保密义务 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和企业每次会谈,均应对会谈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同时载明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的份数和内容,并由双方主谈人员签字或盖章。 3、豁免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 四、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流程2009年1月8日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务操作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规定,我国预约定价实施程序包括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监控执行等环节。 五、预约定价安排的难点预约定价制度更是需要税企双方的高度配合,增加了实施难度,具体来讲: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有限。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首先,此安排只有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中方显优势;其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程序复杂,一方面要企业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成本和效率角度上来说,可能只有大中型以上的跨国公司才会适用此安排。 2、税企双方对转让定价方法的使用无统一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分歧。企业在对其自身的功能和风险分析之后,按其承担的功能和风险,寻找可比企业,使用的在预约定价期间的转让定价方法并不一定被税务机关认可。如果仍采用传统方法来判断关联企业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则APA将无法摆脱传统方法的根本缺陷。 3、实践中价格难以确定。因正常交易的货物品质、生产经营时间、地点、条件、环境等因素不同,价格不同,要确定一个使征纳双方及不同征税机关共同接受的正常交易价格困难很大,故而推行预约定价进程缓慢。 4、税务机关对预约定价监控管理时,要对其中列明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分析,以判断其是否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是否合理。但是,在进行分析时应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标准,这将使此安排推广时难度增大。另外,需要税务机关的事后监督、检查,对管理手段和水平要求较高,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这方面要求难以满足。 5、资料提供并非顺利。当需要裁定哪些信息或事实是相关联的时候,纳税人因为没有法律的保护,就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更多在正常情况下是保密的资料,而且所有资料都是当期交易或交易前的资料,因此从纳税人的观点来看就更为敏感。同样,如果一个试行中的预约定价协议因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放弃,纳税人则可能遭受巨大损失,而且在任何可能导致的诉讼中丧失优势。 6、预约定价安排可能涉及一些潜在问题。很多跨国企业在中国投资,是因为看重中国广阔的市场。他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在品牌本地化的过程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可以说很多子公司通过自身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都形成了营销无形资产。但在一些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过程中,集团公司往往淡化子公司这方面的功能,只承认子公司承担了分销功能,只能给该子公司分配承担分销功能所能获得的基础利润,这由可能不符合公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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