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预备役士兵 |
释义 | 概念预备役士兵是指依法被确定服士兵预备役人员,即是兵又是老百姓,一身二任、双重身份,具有名并一体的特点。预备役士兵在和平时期,在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参加民兵组织,在有预备役部队的地方编入预备役部队,服士兵预备役,参加预备役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以兵的身份,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民的身份,履行一般公民的义务。预备役士兵在战时,参军参战或随军支前,巩固后方进行经济建设。 条件1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 3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4 符合兵役法规定的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即18-35岁 5 身体健康 来源1 退出现役的士兵 2 符合服兵役条件而未服现役的公民是预备役士兵又一重要来源 分类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按担任的职务划分: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按军事素质和年龄分: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 1984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规定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8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规定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 1984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规定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的男性公民。 1998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规定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1984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还规定:第一类预备役士兵,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1998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相应规定: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军衔1988年9月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一般惯例是,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以前,对于未确定服军官预备役而确定服预备役的士兵退出现役时,义务兵的预备役军衔除现役军衔是上士以外,都是按照比现役军衔高一级的原则授予,现役军衔是上士军衔的,预备役军衔也是上士;士官的军衔则按照比现役军衔高一级的原则授予。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以后,对于未确定服军官预备役而确定服预备役的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比现役军衔高一级的原则授予预备役军衔。但在实际着装是则不佩戴军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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