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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
释义

为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根据《余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响应等级。工作程序如下: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农作物绝收面积0.6万公顷以上(含0.6万公顷);

②倒塌房屋300间以上(含300间);

③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④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含1000人);

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2)5.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含5.5级);

(3)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4)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县减灾委员会主任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Ⅰ级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员会主任立即召集减灾委员会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现场指挥部,组建抢险救灾、灾民救助、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救护、交通运输、转移安置、新闻报道、灾害信息搜集、善后及次生灾害处理等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Ⅰ级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Ⅰ级响应启动期间,实行灾害信息零报告制度。受灾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每小时向乡镇报告一次灾害情况;受灾乡镇每2小时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报告一次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并于每日9时前汇总上报前一天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报告前一天灾情汇总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

县民政局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和减灾委员会的安排,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银行帐号,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县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并宣布Ⅰ级响应终止。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农作物绝收面积0.3—0.6万公顷(含0.3万公顷);

②倒塌房屋100—300间(含100间);

③因灾死亡5—10人(含5人);

④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1000人(含500人);

⑤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

(2)4.7级—5.5级破坏性地震(含4.7级);

(3)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4)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Ⅱ级响应

3、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Ⅱ级响应启动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组建相应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根据受灾乡镇需求,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Ⅱ级响应启动期间,受灾地区的村(居)委员会每2小时向乡镇报告一次灾害情况;受灾乡镇每4小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民政局报告一次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并于每日10时前汇总上报前一天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县民政局每日11时前向市民政局报告前一天灾情汇总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

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农作物绝收面积0.1—0.3万公顷(含0.1万公顷);

②倒塌房屋50—100间(含50间);

③因灾死亡1—5人(含1人);

④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500人(含100人);

⑤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2)4.7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3)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由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县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Ⅲ级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县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查看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帮助受灾乡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受灾乡镇需求,及时下拨救灾款物。

Ⅲ级响应启动期间,受灾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每4小时向乡镇报告一次灾害情况;受灾乡镇每天向县民政局报告一次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并于每日12时前汇总上报前一天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县民政局每日12时前向市民政局报告前一天灾情汇总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

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由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建议,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并宣布Ⅲ级响应终止。

二、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

(一)本工作规程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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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