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释义 | 根据《公开条例》和《公开规定》要求,2008年10月1日起余庆县正式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工作。截至2010年底,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职责 第三章 民主科学决策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八章 请示报告和工作通报 第九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十一章 附则) 概述2010年,全县各政府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解答公开咨询,受理和处理公开申请,及时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目录和公开指南,稳步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组织领导到位,规范公开流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开条例》和《公开规定》,我县县乡两级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相应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制定了相应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并对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部署。 (二)制度建设到位,提升公开质量。一是严格执行《公开条例》和《公开规定》有关要求,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属于主动公开的,10日内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发布。二是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三是健全完善了《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余庆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余庆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余庆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余庆县政府信息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等工作制度。 (三)公开手段到位,拓宽公开渠道。一是充分利用“中国·遵义·余庆”门户网站群平台为各乡镇、各部门建设网站,统一标准定制政府信息公开相应频道和栏目。目前,已建成开通人大、政府、政协、党建、政法5个主网站,县法院、国土局、人劳局、统计局、妇联等8个部门网站和构皮滩镇、松烟镇、敖溪镇、白泥镇等9个乡镇门户网站。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工作,将中国·遵义·余庆政府门户网站涉及信息公开的相关栏目的管理权限和任务划分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明确内容审核和内容保障的有关要求,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的内容进一步得到充实和保障。同时,要求各部门在中国·遵义·余庆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相应政府信息的同时在本部门网站上同步发布。三是整合网络和信息资源,共享余庆电视台的视频新闻资源,把余庆新闻及其他宣传推介余庆的视频经处理后发布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公众点击浏览。四是立足公开范围更大、公开力度更强、公开时效更及时,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了规范化改造和功能升级,重新整理划分了公开类别和公开项目,完善了公开目录及内容链接,充实了公开的内容,继续做好网上电子《政府公报》的编制发行工作。 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依法行使政府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权职责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职权职责: (一)执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撤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规定; (三)编制和执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 (四)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六)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县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等事项; (八)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县长、副县长和各办局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负责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各位副县长协助县长分管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的副县长及时协调处理后,向县长报告。 第六条 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列席县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并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办局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办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贯彻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章 民主科学决策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上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根据需要可事先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或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依法行政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法治型政府。 各级政府公务员要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自觉遵守《公务员法》,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凡违法违纪的,按有关法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或处分。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可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按照《行政监察法》接受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同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行政监察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条 认真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加强网上政府和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资源共享度,方便群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和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政府办副主任、各乡镇乡镇长和相关人员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般每半年召开—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由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议题。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重要情况,协调部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政府综合性重要文稿拟草的同志或有关人士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议题由县长、副县长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报送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 (五)讨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七)讨论提请县委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就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交流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与议题相关的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人民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县长、副县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和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有关业务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确定。必要时也可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按内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承办 。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搜集安排,报请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人员负责搜集安排,报请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会前有关部门要进行会商;经过会商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的副县长协调解决。未经协调一致的,原则上不得提请县政府会议审议。对一时难以协调一致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须将不同意见据实上报,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 (三)凡确定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简明扼要的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汇报材料按要求打印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发与会人员。 (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副县长参加。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专人记录,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五)县长、副县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派人记录,如议题涉及解决资金,明确政策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编发会议纪要。涉及常规工作协调或调度的,不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有关副县长或会议主持人在征得县长同意后签发。 (六)政府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出席或列席人员必须是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会的,可由副职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新闻单位作新闻报道。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部门需要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应当提前10天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县人民政府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部门负责。 第七章 公文审批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一律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直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不受理未按规定程序送请审批的文件。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公文处理的程序做好政策、文字,体式和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须经分管文书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按权限送有关领导同志审签。 第三十一条 文件审签权限:县人民政府文件,属分管范围的,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属全局性、综合性或重大问题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经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回复部门报告、请示的文件,或以函的形式商榷工作的文件,原则上由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资金审批及重大事项的,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必要时送县长审定签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属外行文的,由分管副县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送县长签发,属内行文的,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办公室名义拟发的文电,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乡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县人民政府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提高公文审批效能,保证公文审批高效运转。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原则上在接收公文15日内予以办理,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办理的,应予回复,杜绝久拖不办、超限办理。 第八章 请示报告和工作通报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事项为: (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事项; (三)重大基建项目、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 (四)县级财政预算执行中追加一次性财政支出数额巨大的事项; (五)涉及全县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内事、外事活动; (六)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国考察、外出学习等事项; (七)需要请示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向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制度,报告事项为: (一)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全县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三)全县和县本级财政审计情况; (四)政府有关工作报告; (五)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六)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民族、人口、改革、治安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重大决定、命令、重大行政措施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 (八)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向县政协通报情况制度,通报事项为: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重大改革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县政协需要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通报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向老干部通报工作制度,原则每半年一次,通报内容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思路,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紧急重大情况报送标准(试行)》的要求,凡我县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因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处理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活动: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市领导的,按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接待;接待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的,原则上由分管的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人民政府有关办局的主任、局长负责接待。需要县长、常务副县长接待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出席,如确需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出席的,须报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四十条 县直各单位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应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统筹安排,并须在事前向被邀请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尽量减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和开工典礼、展览剪彩、参观慰问、迎送宾客和宴请陪餐等礼仪性活动。各乡镇、县人民政府部门邀请参加上述活动的函件和请柬,一律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统筹安排。 第十章 作风纪律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施政宗旨。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工作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效能型政府。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每年应安排不少于1/3的时间深入农村、企业和基层单位,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尽量减少随行人员,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自觉保守国家机密。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应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乡镇长外出三日以上,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批准,三日以内的,报请分管副县长同意。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推行政务公开,深入贯彻落实《遵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努力建设责任型、服务型政府。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十八条 努力建设廉洁型政府。县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勤奋工作,努力规范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行为,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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