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八旗官兵庄田 |
释义 | 清代八旗庄田之一。分畿辅八旗官兵庄田、驻防八旗官兵庄田及盛京八旗 官兵庄田三种。畿辅八旗官兵庄田之土地,为清兵入关时所圈占之民人土地,共十三万零九百一十六顷余;驻防八旗官兵庄田由驻在地直省拨给;盛京八旗官兵庄田分别在铁岭、安平、石城、大城等地。 八旗制度简介明朝立法从明代中叶就逐渐散乱,之所以用了一百余年才最终倒台,实在是因为我们的帝国过于庞大,任何新生的力量都难以一口吞下,神宗万历皇 帝曾进行了六场战争,赢了五场,包括在朝鲜完胜日本,只输掉一个萨尔浒战役,这场战役间接导致满洲人的兴起,并最终统治了整个中国。 满洲人建立的清帝国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奇迹。一个只有几十万人口民族,竟然征服并牢牢统治了人口将近一亿的汉族地区和蒙藏回疆广袤的面积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数字也并不奇怪。实际上如果将任何年代的中华帝国中官僚和贵族人口合计,差不多也是这个比例。换句话说,满洲人 基本上构成了帝国的新的上层金字塔结构,而一个小小的民族能够实现这一点,其中的奥妙,就在被称为“八旗制度”的满洲人组织方式上。 八旗制度是清太祖努尔哈赤创建的一种耕战合一的社会组织形态。八旗制度是清太祖努尔哈赤创建的一种耕战合一的社会组织形态。是军政合一 的最高一级单位,因为出征时用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种颜色的军旗以示区别,所以也称为“八旗”。后来又将被满 洲人征服的蒙古、汉人编为蒙古八旗、汉八旗,连同满洲八旗一共三八二十四旗,但其核心还是满洲八旗。 八旗的上层结构则可以概括为“用血缘粘合地缘,用族权支持政权。”这两句话是从西周篇直接拷贝过来的,因为他们简直太相似了。而固山统 政治制度带甲喇、甲喇统带牛录这样的组织法则,则是标准的金字塔结构。其实类似的结构在本沸沸整个法制史中出现过不止一次,鲜卑民族的府兵组织,女 真民族的猛安谋克,成吉思汗的十户、百户、千户、万户,简直是几乎任何一个新兴民族都靠这样的模式将自身组织起来,然后才能在战争中征服中 国大地。因此十七世纪的满洲人,社会发育程度已经达到西周时期的水平。 从法权结构看来,这又是一个非常怪异的帝国,如同一具陈旧衰老的身躯上“嫁接”了一颗年轻稚嫩的头颅。满洲社会经历着活力四射的青春期 ,将新学到的中华法系的原则发扬的淋漓尽致。但对中华法系的主体汉族社会来说,却在“失去大脑”的状态下被异族带领着退回到昨天。中华法系 的问题并不是如何更有效的回到过去,而是如何面对从组织力量对抗野蛮人的征服到发展工商业经济的转变。清帝国的容光焕发阻碍了这一进程,从 这个意义上讲,清代法制是中华法系发展的重大退步。 经济文化1“计口授田谕”、包衣和肉刑: 早期满洲人将土地理解为河流、森林乃至空气、阳光一样是公共物品,建立后金之后,“土地公有”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努尔哈赤结合八旗制 度,将土地也按人头平分给八旗民众。天命六年(1621年),他发布“计口授田谕”,将征服的辽东土地除保留一部分“给我驻扎此地之兵马“的公 田之外,”平均分给,每一男丁五日种粮之田,一日种棉之田。”任何君主进行的均田措施都是有潜台词的,就是授田的农民负担支持君主的义务, 人头税体制总是与均田令如影随形的出现,北魏、隋唐如此,一千余年之后的满洲的大金国也如此,均田之后,“三男丁耕种公田一日,二十男丁内 ,一人当兵,此二十丁内,一人应役。” 大金国扩张太快,征服获得大量人口、财富,自身农业生产反而显得并不重要。加上出关后又迅速融化到土地私有化到了相当程度的汉族社会, 因此满洲早期“均田令”往往不为人注意。其实“计口授田”才是八旗精兵征服关内的物质基础。入关后的“圈地令”,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国有均 分”土地制的延续。 满洲社会的奴隶现象也比较明显。努尔哈赤征服女真各部,全体满洲人也都可以当作是他的家奴,在满洲人看来,“奴才”有“亲近”、“自己 人”的含义,因此满洲贵族在皇帝面前自称“奴才”,以区别于汉人官员称“臣”,这甚至是一种特权。不过满汉平民一般被称为“诸申”、“伊尔 根”,分别是满语“国人”、“民”的意思,对国家除了编户义务之外,人身依附尚弱。而完全属于主人的奴隶则被称为“包衣”,满语“家里人” 的意思。满洲内部矛盾简单而扩张极快,丁壮奇缺,包衣的待遇还算不差。后来满洲征服了大片领土,主子们飞黄腾达,奴才们也跟着发迹,混个“ 庄头”之类的奴才总管不成问题,因此包衣对主子也很效忠。曹雪芹四世祖曹振彦是睿亲王多尔衮家的包衣,直到康熙朝,曹寅还对皇帝自称“包衣 老奴”。这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也是满洲内部稳定坚实的原因之一,而这种“主子面前的奴才,奴才面前的主子”的双重法律地位,也是造成一般 社会成员作为法的主体的意识严重扭曲的重要原因。 出关以前的满洲人的法律也向辽夏金元一样原始简单。法律基本上是军法和刑法,财产法和契约法则简单的可以忽略不计。有人愿意将“八旗制 度”称为行政法,我更倾向于理解成社会组织方式,虽然八旗制度的上层规则勉强可以称为“官制”,但那只是八旗制度的一个侧面。入关前的刑法 基本上是部落民狩猎习惯和军纪的发展总结。满洲社会自身文化水平非常落后,连成吉思汗《大札撒》这样水平的民族法典都没能孕育出来,其罪名 散乱无章,主要包括侵犯八旗贵族和汗(皇帝)、逃亡叛逆、杀人盗窃、通奸乃至迷信杀人等。 惩罚犯罪的方法也是典型的野蛮落后。死刑有斩首、烧杀、炮烙、碎尸、淹死等。关外时期满人始终处于扩张战争中,劳力十分缺少,因此没有 流徒等自由刑和劳役刑,个别贵族有“拘禁于空屋子内”的处罚,大多数社会成员则广泛采用便捷的肉刑和痛苦刑,如鞭责、“打腮”、“贯耳鼻” 、“射鸣镝箭”等,还有饿饭等特色方式。另外轻罪过失也采用纳金赎刑的做法,一切都似乎都回到了汉族先民的商周时代。 八旗制度下的刑律2。八旗制度下的刑律 清代虽然没有公开搞类似元代“四等人”的民族歧视法,但只是为了表面上的公平,以免激起汉人的反抗。特权是不需要大声宣布的,只要落到 实惠,不妨悄悄进行。《大清律》固然几乎完全沿袭前代,但是实施中,必须加上“八旗制度下“五个字的定语,凡是遇到旗人犯罪,定罪量刑与汉 人并不相同。 首先是旗人处刑方面的区别。《大清律·名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仗各照数鞭责。充军留迁,免发遣,分别枷号。”具体枷号折抵法则是 相当轻的,比如仅次于死刑的充军,折抵枷号70~90日,甚至杂犯死罪者也可以枷号,(真犯死罪者不可)。清沿明制无官当,但类似原理的“消除 旗籍”即将旗人降为汉民则是旗人特有的处罚方式。其次是司法方面,旗人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京师平民旗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贵族由宗人府 审理,民事案件由户部现审处审理。地方官员可以审理地方涉及旗人的案件,但无权判决,只能提出审理意见,交由相应的满人审判机关——理事厅 处理,理事厅是类似现在“军地联络办公室”之类的机构,专门负责协调八旗驻军和地方关系,官员也都由旗人担任。旗人的刑罚执行也不同于汉人 ,斩立决者可以减为斩候监,刺字不刺面而刺臂,徒刑则有专门的监狱。 特权法实施的结果自然是旗人“自恃地方关不能办理,固而骄纵,地方官难于约束,是亦滋事常见。”虽然和蒙元时期比较起来,满洲人的民族 特权还是比较克制的。尤其是后期,征服者与被政府者的角色已经大大淡化,满汉两族无可避免的融合,这些特权法也逐渐消亡,但是整个清代,民 族特权法一直是存在的。 八旗子弟也不是没有付出代价的。对于皇上来说,旗人是维持皇权的支柱,他们也就永远被固定在皇权支柱的位置上。虽然有各种法律上的优待 ,但条件是满洲人必须保持粗朴剽悍的骑射风俗。法律对旗人另有些专门的限制,比如满汉不婚,旗人不得从事农工商业,只能“读书习武”,读书 当然也只能读皇帝指定的书籍。为了保持旗人骑马的习惯,特别规定旗人不得坐轿,甚至还专门致书朝鲜国王不得象迎接明朝使臣一样预备轿子迎接 满人。每年在承德避暑山庄进行的“木兰围场”,满蒙文武官员都要比赛射箭,不及格的要罚俸、革职。皇帝还专门立法鼓励旗人去学习越来越没用 的满文、满语。尽管这些措施的实行并未改变满人汉化、八旗军队腐化的大趋势,但对旗人社会正常发育的阻碍,却也起了不小的坏作用。清末的八 旗子弟除了骑马射箭一无所长,反而成了一个异常潺弱的民族。 管理法3。禁盟社、文字狱和丰富的头发管理法 优待旗人的法律的另一面必然是严厉压制汉人的反抗。异族统治虽然实现了上层结构的稳定,但同时也带来了上层和下层深刻的民族矛盾。满清 统治集团必须有效的压制汉人的民族意识,才能实现清帝国的长治久安。政治性“三谋犯”空前强化起来,不仅用刑强度和株连范围超过前代,内容 也有新的创造。 满族人口远远少于汉族,就是靠有效组织才统治全国,内心十分清楚“团结就是力量”的真理。为了防止汉人聚众造反,清律中严禁结盟组社。 包括“抗粮聚众、罢考罢试至四五十人者”,首斩从绞;“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首斩从绞,父母不知情也要流三千里;乃至于汉族传统的“ 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兄弟者”都成了犯罪,首绞从流。宋明以来士大夫结社讲学的习惯,至此磨灭殆尽。 儒家思想主要靠自身的论证战胜对手,很少依靠刑律惩戒异端,自从秦代焚书坑儒之后,法律也基本不处理纯粹的思想罪。清代儒家思想官方学 说的地位没有改变,但是对汉民族的民族意识却极力压制。尤其是针对传统汉族社会的精英:士大夫,除了用科举控制(下详)之外,思想罪也空前 发达。从顺治康熙到雍正乾隆,一百多年之间文字狱不断,朱元璋搞的那几个案件,在清代诸帝面前简直不值一提。清代惩治思想犯是一贯的、有明 确用意刑事政策,其目的是压制汉民族的主体意识成长,绝非坏脾气的皇帝偶然发威所致。 儒家思想体系里,杀戮文人是“亡秦之政”,清代诸帝也不愿意被扣上这个帽子,多次声称“不以语言文字罪人。”清律中也确实没有文字狱的 条款,但凡是文字狱均引用“谋反大逆”罪名处理,这是最严重的罪名,而且株连极广。康熙朝,有庄廷【钅龙】廷私修《明史》,其中有不敬清朝 的文字,案发时庄氏以死,处以开棺戮尸,并杀其父兄弟子侄以及作序、校正乃至刻板、印刷、贩卖、保存诸人甚至邻居、外加“失察”的地方官共 70余人,并将妇女儿童发配东北为奴。现在天天拖着大辫子在电视上勾引良家妇女的乾隆皇帝,也是制造文字狱的好手,往往一言一语就锻炼成狱, 有人统计,乾隆时期死于文字狱的士人多达上万,这是中国法制史上文字狱的第二个高峰。 在留思想还是留脑袋的选择下,幸存的汉族知识分子将全部精力投入考证古文字的音韵,小学大兴,形成所谓“乾嘉学派”。小学的兴起对律文 的精致化有一定的意义,如王德明的《读律佩觹》中对律文中“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释义,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这些文字 注释工作显然没有触及法典的整体结构。我经常说中华法系发展到明末已经“脑死亡”,就是因为清代虽然中华帝国的躯壳仍然存在,但中华法系已 经完全停止思考,只是在异族的马鞭下保留一颗吃饭的脑袋而已,如果这颗脑袋还没有和头发一起去掉的话。 满洲人为了狩猎方便,习惯将前额的头发剃去,并将后面的头发梳成发辫。这和汉族“身体肤发受之父母,不可毁伤”的传统截然相反。清初为 了消灭汉族的民族意识,下令让汉民剃头,汉族掀起大规模反抗,很多地方降而复反,满洲人则严刑弹压,“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经过血腥 镇压,大量带着头发的脑袋被砍下,剩下的人中有些试图搞花样,宁可依照和尚的规矩将头发全部剃掉,也不剃满清的“阴阳头”。于是又出现鉴别 和尚、秃头、瘌痢头的法规,凡是剃头不真出家的,全都按照反抗“剃头令”处罪,甚至有的地方秃头上街还要政府发放证明。清代的剃头令是非常 细致的,直到乾隆年间,还对畜发演戏的优伶发出上谕,郑重声明剃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不允许丝毫通融,否则“枷责示惩”(《清高宗实录》卷 919),至于由此造成戏台上的古今人物一律拖着丑陋大辫子上场的奇观,皇帝就不予考虑了。 之所以花了这么多笔墨考证清代丰富发达的头发管理法,只是想告诉大家,一件简单自然的事情,在极度的皇权下能够扭曲到什么程度。国家要 立法确立“官方发型”,违法梳头者甚至要处以死刑,这样的法律有多么荒唐!中华法系的故事已经快给大家讲完了,那么多庄严神圣发达细致的法 典,其本质和这些无聊的“剃头法”没有丝毫的区别,都是维持皇权的手段与工具。离开皇权与暴力,他们一天也不能生存。他们不过是些皇权下荒 诞可笑的禁忌而已。 句题外话4 再说几句题外话,很多人都认为明代帝王昏庸荒唐,清代帝王雄才大略,其实帝王本人的素质并不是主要问题,帝王的权威完全依靠他所在的组 织机构,乾隆皇帝要平万里之外的回疆,八旗精兵就给他打下来,这样的帝王自然英明伟大,明武宗要出京巡查,手下官僚就议论纷纷,上表的上表 ,辞官的辞官,他又哪里来的威风?加上清代对文人管理严格,汉人官员处于欲自称“奴才”而不得的境地,乾隆六下江南,“花的银子跟海水似的 ”,满汉官员除了歌颂皇威浩荡,哪敢牙迸半个不字?《四库全书》主编纪晓岚稍稍微表不满,乾隆便呵斥道:“朕以汝文学尚优,故使领四库书, 实不过以倡优蓄之,汝何敢妄谈国事!”由此可见汉族士人的真实处境。由这些人记录下来的历史,皇上的形象自然是完美无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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