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优抚对象 |
释义 | 优抚对象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 定享受抚恤优待。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抚主要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优抚对象人数我国现有优抚对象人数为3900万人。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2010年09月03日10:29 来源:民政部网站)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6080 因公 25250 因病 24430 二级 因战 23600 因公 22360 因病 21530 三级 因战 20700 因公 19460 因病 18220 四级 因战 16970 因公 15320 因病 14080 五级 因战 13250 因公 11590 因病 10760 六级 因战 10350 因公 9800 因病 8280 七级 因战 7870 因公 7040 八级 因战 4970 因公 4550 九级 因战 4140 因公 3310 十级 因战 2900 因公 248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城镇 7940 7110 6690 农村 4760 4550 435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8080 18080 7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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