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管辖法院简介
法律相关规定
澳门普通管辖法院是澳门行使一般审判权的第一审法院。即原有的澳门法区法院。现由4个法庭组成,每庭拥有1名法官。院长一职由4名法官轮流出任。可以以独任庭和合议庭方式运作。
根据第17/92/M号法令第23条规定,独任庭由1名法官组成。而合议庭由负责案件的法官主持,并由该法官与澳门司法委员会每年预先指定的2名法官组成;但目前合议庭并未眞正组成。现有的合议庭是由4名法官中的3名轮流组成,由负责案件的法官出任合议庭主席。澳门普通管辖法院管辖所有未被法律赋予某一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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