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澳门防疫接种计划 |
释义 | 澳门防疫接种计划,是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3/96/M号法令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的批示。 基本信息计划名称:澳门防疫接种计划 发文单位:澳门 文号:第272/2005号 发布日期:2005-8-10 执行日期:2005-9-10 计划内容一、核准附于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疫接种计划。 二、卫生局局长有权限核准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疫接种计划所需的技术规定和指引。 三、废止第18/GM/96号批示,该批示公布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一期《政府公报》第一组。 四、本批示自公布起一个月后生效。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疫接种计划 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澳门特别行政区防疫接种计划包含针对下列疾病的疫苗,当情况证明有需要时,尚包括相应的免疫球蛋白: (一)结核病; (二)乙型肝炎 (三)白喉; (四)百日咳; (五)破伤风; (六)脊髓灰质炎; (七)麻疹; (八)德国麻疹; (九)腮腺炎。 二、适用的人群 澳门防疫接种计划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适用于十八岁以下的人口。破伤风疫苗适用于所有年龄的人口。当流行病学情况证明有需要时,乙型肝炎、麻疹和德国麻疹的预防尚可包括十八岁或以上的人口。 三、接种程序 未能按常规接种程序接种的人士的新接种程序,由卫生局在技术指引中订定。 常规接种程序 年龄 疫苗 出生后实时 乙型肝炎疫苗第一剂 ; 卡介苗一剂 第一个月 乙型肝炎疫苗第二剂;第二个月 白喉—破伤风—去细胞百日咳疫苗第一剂;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一剂 第四个月 白喉—破伤风—去细胞百日咳疫苗第二剂; 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二剂 第六个月 白喉—破伤风—去细胞百日咳疫苗第三剂;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三剂;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剂 第十二个月 麻疹—德国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一剂;第十八个月 白喉—破伤风—去细胞百日咳疫苗第四剂;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第四剂;麻疹—德国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二剂 小学一年级前 白喉—破伤风—去细胞百日咳疫苗第五剂/或破伤风——减量白喉疫苗一剂/或破伤 风疫苗一剂 ;(五至六岁) 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五剂 小学六年级 破伤风—减量白喉疫苗/或破伤风疫苗一剂(十一至十二岁),此后 每十年接种一剂破伤风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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