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引渡请求书 |
释义 | 引渡请求书 【注音】yǐndùpǐngpíushū 【释义】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将逃亡被请求国境内的罪犯,转交给请求国的请求所出具的希望对方配合的书面请示、要求。或者说,罪犯国籍所属国要求将逃亡在他国境内的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罪犯国籍所属国的书面请示、要求。发出引渡请求书的国家,除了罪犯国籍所属国,有时是罪行发生地国家,或罪行受害国。 对我国来说,根据200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书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求国出具的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并且,在出具引渡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二)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该法要求:“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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