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淫秽 |
释义 | 引释义词目:淫秽 拼音:yín huì 词义 ①淫乱;、下流的(言语或行为):言词~。 ②做下流的动作:~妇女。 (《现代汉语词典》) 基本解释 [pornographic;bawdy;salacious] 淫乱或猥亵 查禁淫秽书刊 详细解释 下流猥亵。 《隋书·西域传·党项》:“其俗淫秽蒸报,於诸夷中最为甚。” 清 恽敬 《驳朱锡鬯<书杨太真传后>》:“检讨之说于 太真 之节不能有丝毫之益……是决伦纪之闲,而长淫秽之志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囯·太平天日》:“世人被邪魔诱惑,淫秽世间。”魏巍 《东方》第六部第八章:“住室里除了一幅阵地火力配系图之外,散落着许多淫秽不堪的照片。” 淫秽物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淫秽对人有着极大的伤害,其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其中对人有危害的,没有危害的就不会被举报) 传播淫秽物品的罪行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QQ、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淫秽和色情内容信息定义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上述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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